2003年,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申請開通全國電話咨詢服務號碼“12333”,隨後下發了《關於發展勞動和社會保障電話咨詢服務的通知》(勞社部函〔2003〕84號)和《關於勞動和社會保障電話咨詢服務體系建設的指導意見》(勞社資函〔2004〕13號)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成立後,下發了《關於繼續使用國家公共服務號碼12370、12333的通知》(人社信息函〔2009〕35號),明確12333用於向社會提供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服務,12370。
昆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部分職責:
(壹)執行國家和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發展規劃、政策和法規;擬定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發展規劃;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的政府規範性文件,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負責促進就業和創業;制定全市城鄉就業創業統籌發展的規劃和政策,完善覆蓋公共就業創業的服務體系;制定就業援助制度;負責全市就業、失業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實施預防、調控,保持就業形勢穩定;牽頭制定全市高校畢業生就業促進政策;制定外來人員來我市就業的管理辦法。
(三)制定並組織實施全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建立和完善統壹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的合理流動和有效配置。
(四)負責全市人力資源開發;參與人才管理,制定全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率先深化職稱制度改革;負責全市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的選拔、培養和引進,完善博士後研究中心的管理措施;
完善職業資格制度相關政策,建立全市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制度;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全市高技能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擬訂引進國外智力工作的規劃和政策;對來本市工作的外國專家進行綜合管理;負責表彰和獎勵來本市工作的優秀外國專家;歸口管理全市出國(境)培訓。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六條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第十七條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壹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後,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
(1)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六條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的原則,實行同工同酬。
工資水平在經濟發展的基礎上逐步提高。國家對工資總額實行宏觀調控。
第五十壹條在法定節假日、婚喪假和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第七十九條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壹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壹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