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如黑龍江錫伯族考生,在省屬院校分數線下降20分;
在新疆,參加漢語文統考並報漢語文招生計劃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漢語文招生計劃的錫伯族考生,在以下兩種情況下予以照顧:父母雙方均為錫伯族的,加50分;如果父母壹方是錫伯族,加10分。
補充:
少數民族高考加分政策匯總(部分)
1,黑龍江在所報省屬院校招生分數線下降低蒙古族、達斡爾族、鄂溫克族、鄂倫春族、赫哲族、柯爾克孜族、錫伯族考生錄取分數線20分;其他少數民族考生在省屬院校分數線下降5分,由院校審核決定是否錄取。
2、吉林高考加分政策,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考生加10分投檔。高考文化課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的少數民族考生。
3、遼寧省1。同等條件下民族雙語中學畢業的朝鮮族、蒙古族考生的高考報名資格由各市招考委和有關部門進行審核。包括以下考生:散居在漢族地區的少數民族考生;內蒙古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考生,可在高校分數線下降低10分,由高校決定是否錄取:1。蒙古族、達斡爾族、鄂倫春族、鄂溫克族、俄羅斯族考生;另外,在中學用韓語教學的蒙古族、達斡爾族、鄂倫春族、鄂溫克族、俄羅斯族、朝鮮族考生報考少數民族預科班。同批次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學生不足時,可適當降分,由高校審核決定是否錄取。報考民族班的漢族以外的其他少數民族考生,在同批次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人數不足時,可適當降分,由高校審核決定是否錄取。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蒙古族、達斡爾族、鄂倫春族、鄂溫克族、俄羅斯族以外的少數民族考生。
4.同等條件下可在山西優先錄取的考生:少數民族考生。
5、河北散居少數民族考生加5分。
6、湖北對少數民族考生加10分。
7.來自湖南少數民族聚居的州、縣、鄉的少數民族考生可降低20分;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的漢族考生可降低10分;散居在漢族地區的農村少數民族考生可降低10分;散居在漢族地區的城市少數民族考生可降低5分。
8.甘肅將對報考漢語教學的高校民族自治縣、民族鄉少數民族考生文化課加20分。散居在漢族地區的少數民族考生,在與漢族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長期居住在民族自治縣、民族鄉的漢族考生,報考省內高校(含蘭州大學、西北民族大學)理工類、文史類專業,錄取時文化課10分。
9.廣西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考生,可在高校分數線下按以下相應條款降低分數線,由學校擇優錄取。同壹考生符合多項降分條件的,只能取降分幅度最大的壹項,且不得超過20分。(壹)全區範圍內(南寧、柳州、桂林、梧州、北海市區除外),總分10的瑤族、苗族、侗族、毛南族、仫佬族、回族、彜族、京族、水族、仡佬族等少數民族考生。對融水、三江、龍勝、恭城、隆林、富川、羅城、環江、巴馬、都安、大化、金秀等12個民族自治縣和享受民族自治縣同等待遇的紫雲、西林等3個縣以及防城港、東興市的考生(含漢族考生),總分降低20分。為融安、灌陽、蒙山、上思、百色市轄區(右江區)、田陽、田東、平果、德保、靖西、那坡、樂業縣、田林、昭平、河池市轄區(金城江區)、南丹、天峨、鳳山、東蘭、宜州、新城、象州等除上述50個縣(市、區)和南寧、柳州、桂林、梧州、北海少數民族考生外,區域內其他市縣少數民族考生總分(10少數民族考生除外)下降7分。南寧、柳州、桂林、梧州、北海的少數民族考生,總分下降5分。享受邊境縣待遇的東興、靖西、那坡、憑祥、大新、寧明、龍州、防城港等8個邊境縣(市、區)和崇左市德保縣、扶綏縣、江州區、防城港港區、天等5個縣(區)的考生,在錄取時給予優惠政策。在上文第4條第1款中,
10,新疆加10回族考生(以各地、州、市招生辦審核的名單為準)。民族考生最高分為50分。維吾爾族、哈薩克族、蒙古族、柯爾克孜族、塔吉克族、錫伯族、烏茲別克族、韃靼族、達斡爾族、藏族、俄羅斯族考生參加漢語言文字統壹考試,並報考漢語言文字招生計劃或漢語言文字招生計劃(以下簡稱“漢語言文字招生計劃”)的,按以下兩種情況照顧。父母壹方為上述國籍的,加10分。參加國家語言文字考試並報考國家語言文字招生計劃的漢族和其他民族考生(不含已照顧“國家語言文字考試”的11民族),在錄取時與“國家語言文字考試”考生照顧分數線同等對待。
11,浙江可在其統考總成績上加10分,由高校決定是否錄取。根據省人大審議通過的《浙江省景寧畬族自治縣自治條例》的相關規定,具有景寧畬族自治縣戶籍並在當地完成高中階段教育的考生,可在其統考總成績上加5分,由高校審核決定是否錄取。
12,江蘇少數民族考生希望報考平行院校A類院校民族院校,錄取時可加10分;報考其他院校的,錄取時可加3分。
13,散居漢族地區的福建少數民族考生優先。享受10分照顧寧德市北峰山區(日溪鄉、環溪鎮)、福州市羅源縣、連江縣、晉安區、漳浦縣湖西鄉、赤嶺鄉、龍海市龍角鄉、永安市清水鄉、上杭縣官莊鄉、陸豐鄉、寧化縣支坪鄉的畬族考生;晉江市、惠安縣白旗鄉、陳埭鎮回族考生;華安縣高山族聚居區的高山族考生;居住在高山(享受山地補貼)和海島(沒有與內地相連的橋梁和海堤)的少數民族考生。
14,雲南,這些考生可加10分哈尼族、傣族、苗族、傈僳族、拉祜族、佤族、景頗族、瑤族、布朗族、怒族、阿昌族、普米族、德昂族、獨龍族等。具有內地農村戶口的彜族、壯族考生;這些考生可在各州(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內地高寒貧困山區少數民族考生基礎上加20分;邊疆地區和實行邊疆政策的縣的少數民族考生;漢族考生(指隨父母在邊疆土生土長,戶籍、就學顛倒十余年,仍在邊疆的);以上考生,高中階段在大陸就讀人數減少10分。
15,四川少數民族地區的特殊性,甘孜、阿壩、涼山、峨邊、馬邊、米易、延邊、石棉、北川、平武、漢源、寶興、興文10縣,仁和、金口河2區,第壹批少數民族考生錄取高校(含第壹批實施)其漢族考生,本專科加10分,其他專科加25分。攀枝花市東、西區少數民族考生在本院校獲得10分,在其他院校獲得25分;漢族考生,本院校5分,其他院校10分。對谷林、敘永、珙縣、屏山、筠連縣的苗族、彜族考生,本院校加10分,其他院校加25分。此外,上述少數民族地區以外的散居少數民族考生,在與漢族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攀枝花市東、西區以外的少數民族自治州、縣及其他少數民族考生,在我省地方高校錄取時,加5分。
16、重慶以下考生同等條件下可優先錄取:散居漢族地區的少數民族考生。某些情況下的考生在錄取時可降低10分(藝術、體育5分),由學校審核是否錄取。
17,安徽部分情況考生可在考生統考總成績上加5分,由學校審核決定是否承認和錄取。
18、青海對在牧區工作15年以上且仍在牧區工作的漢族幹部職工子女、居住在牧區且戶籍在當地的漢族人員子女,從小學到高中接受與當地少數民族學生同等教育條件的,降低10分。其中,對父母初中壹年級至高中畢業壹直在玉樹、果洛就讀,父母在當地工作10年以上的漢族幹部職工子女,降檔20分。2.少數民族考生:報考中央部委院校時,降低20分報考;投檔本地省屬院校時,柳州市少數民族考生降低35分,西寧市、海東市少數民族考生降低20分。“對口高職院校”少數民族考生的照顧分數線按三科考試科目壹般照顧分數線比例相加。在青海南部(玉樹、果洛、黃南)小學、初中、高中階段壹直在牧區就讀的“民考漢”考生,接受與當地漢族學生類似的教育,參加類似題型的高考,在省內高校錄取,在享受原有照顧加分(試行)的基礎上降低10分。
19,山東省山區、湖泊、海島、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的少數民族考生,其高考總成績低於高校分數線10分的,可向高校投檔,由高校審核決定是否錄取。
20.海南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考生,報考省內外學校時可增加20分,可在少數民族聚居區投檔少數民族考生。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考生,報考省內學校時可加10分,戶籍在三亞、五指山、東方市、少數民族自治縣和少數民族聚居鎮的考生,這些地區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並報考這些地區市縣的考生,以及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省屬中學的少數民族考生。
21、江西高考加分政策省政府明確的少數民族鄉、村(貴溪市漳平畬族鄉等8個少數民族鄉、硯山縣陳方鄉長壽畬族村等82個少數民族村)的少數民族考生可加10分。
22、天津少數民族考生,高考總成績低於高校分數線不足5分的,高校提出調檔請求,並可提供考生電子檔案。
23、西藏邊境縣屬邊境城鎮農牧民子女,加10分;其他少數民族考生執行漢族錄取分數線,獲得10分;門巴、洛巴、博、夏爾巴20分。
24、寧夏回族自治區考生可在高考文化課基礎上加20分,其他少數民族考生可加10分,加分項目和分值可在全國高校適用。山區和少數民族考生的加分項目和分值可以累加。二、山區考生加分累計後最高分值為30分。第三,加分政策全國通用。由於錄取照顧政策不符合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章程規定的照顧分項目、分值和適用範圍,教育部規定的政策範圍與教育部對地方高考照顧政策規定的加分項目和適用範圍的要求存在較大矛盾。因此,區外校對員制定的超出教育部規定的地方高考照顧政策的加分和分值不予認可,導致部分在我區享受超出教育部規定範圍的地方高考照顧政策的考生,面臨較大的被學院解聘或被專業安排錄取的風險。
25.貴州省貴陽市(三縣壹市除外)、遵義市紅花崗區、遵義市匯川區、安順市西秀區少數民族考生,總分10分;其他縣(市、區、特區)的少數民族考生總分20分。
26.河南少數民族考生和南水北調中線丹江口水庫移民可得5分。
27.部分情況下,陜西考生會在高校分數線下延遲10分,由高校決定是否錄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