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同崗位最低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三十七條.....在試用期內,勞動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