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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代理人和保險經紀人和保險從業人員的區別?

從理論分析的角度來看,與保險代理人相比,保險經紀人在角色定位和角色定位上更加客觀中立,更加以被保險人的利益為出發點。因此,在各國保險市場上,保險經紀人可以取得投保人的信任,進而開展相關的保險經紀業務,如接受其委托簽訂保險經紀合同,為其提供財務咨詢、風險管理、設計保險方案、選擇保險產品、管理保單事項、協助保險理賠等保險服務。

可以說,保險經紀人角色的出現,最重要的功能之壹就是平衡保險市場中投保人、保險人和保險代理人之間的信息不平等,幫助投保人更好地實現保險利益,維護自己的保險權益。當然,在這個過程中,保險經紀活動也有助於保險交易的成功,幫助保險公司拓展保險業務,提高保費,營造客觀公正的保險市場生態,促進保險業的發展。

但需要註意的是,上述內容中對保險經紀人角色功能和角色定位的描述,主要是從理論研究的角度出發。在實踐中,保險經紀人能否有效發揮上述角色功能,從投保人利益的角度成為投保人的“盟友”,主要取決於具體保險市場的環境背景和發展程度。

1.在國內保險市場環境下,保險經紀人的角色、功能和地位如上所述。保險經紀人的理論角色、功能和地位在不同的保險市場環境中有不同的表現。例如,英國保險經紀人和德國保險經紀人可以充分發揮專業的保險咨詢、財務規劃、保險理賠等角色和功能,幫助投保人更好地爭取保險利益,有助於規範保險業務市場。而在我國,由於保險市場發育不成熟,保險經紀人制度本身發展也略顯緩慢,相應的法制建設和監督機制不健全,無法充分發揮保險經紀人應有的角色功能和角色地位。

保險市場環境?

在國內保險中介制度的發展中,保險代理人先於保險經紀人出現,並長期占據保險中介市場的主導地位。保險經紀人制度發展相對緩慢,社會公眾對保險經紀人的了解很少,甚至經常混淆保險經紀人和保險代理人的角色。

同時,由於早期的人身保險代理人營銷模式,保險公司過度追求保費規模,采取“人海戰術”,忽視保險代理人的培訓和管理,造成了壹系列市場亂象,給保險行業造成了很多聲譽汙點,對保險經紀的業務發展造成了相當大的阻力。在缺乏市場信任的不利條件下,保險經紀人很難進壹步發展咨詢策劃業務,充分發揮作用和功能優勢,只能局限於保險銷售服務。

法制建設與監管?

我國保險經紀人制度發展較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和監管體系尚不完善。目前可供參考的法律依據主要有《保險法》、《保險經紀管理條例》、《保險經紀監管條例》等,但相關內容已基本制度化、規範化,對保險經紀業務、行為、市場準入、處罰等細節沒有明確規定。

比如保險經紀人的傭金制度。

《保險法》規定,保險經紀人是基於被保險人的利益,為被保險人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提供中介服務,並依法收取傭金的機構。

從以上概念可以看出,《保險法》規定了保險經紀人的保險地位,即“以被保險人的利益為重”;同時也指出,保險經紀人依法收取傭金。目前這裏的傭金主要是指促成保單交易後,保險公司支付給保險經紀人的保單傭金。

這其實是壹個矛盾,就是壹方面要基於投保人的利益來維持倉位,另壹方面我們的傭金收入來自保險公司。前者要求保險經紀人在提供保險方案服務時客觀中立,維護投保人的保險權益;後者可能導致保險經紀人在提供保險方案服務時的立場風險,無法保證客觀性和中立性,甚至為了自身利益或保險公司的需要而損害客戶的利益。

所以國內保險經紀人這個崗位其實是有風險的。目前,在保險中介市場上,有專註於提高自身專業水平,為投保人提供專業咨詢和保險服務的專業經紀公司,也有壹些經紀公司。在他們的業務操作中,券商傭金比例成為他們選擇保險公司的首要指標,他們單純追求高傭金比例,放棄了自己的專業地位。

行業自律和信用評級?

來自保險公司的傭金制度在國外成熟的保險經紀人市場也存在,但保險經紀人的頭寸風險是可控的,這主要受兩個因素影響。

第壹,國外保險經紀人的收入來源不僅僅是來自保險公司的傭金,還有向投保人提供咨詢建議的“咨詢費”;

其次是國外保險中介市場嚴格系統的監管機制。

各國保險中介市場都有比較完善的法律法規,在資質、準入、行為監管、行為處罰等方面都有明確的法律規定。此外,除了來自政府機構的監管力量,行業組織的自律和社會信用評價也對規範保險經紀人的市場行為發揮著重要作用。

比如,在美國的信用評級體系中,保險經紀人的做法受權威信用評級機構影響較大,壹旦其信用評級被下調,將寸步難行;再比如英國專業保險經紀人組織勞合社,其行業規範和標準遠高於國家機關,在規範保險經紀人市場行為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然而,無論是行業組織的自律,還是信用評級建設,目前在國內都相對缺乏。

綜上所述,由於我國目前保險市場環境、法律法規環境的不完善,國內保險經紀人的角色功能和地位受到了壹定的影響。

2.國內保險經紀人制度的發展以上內容分析更多的是壹些外部環境因素對保險經紀人的角色、功能、地位的影響,但實際上,無論保險經紀人還是保險代理人,從業人員的主觀職業道德和職業操守也是影響其中介服務地位的重要因素。

比如在保險代理人群體中,保險專業知識高、職業道德高的代理人不在少數。即使保險代理關系下的定位是“在保險人授權範圍內代表保險人經營保險業務”,也不意味著必須以犧牲消費者利益為代價來獲取代理傭金。保險代理人還可以通過專業、優質的保險服務,提高客戶粘性,拓展市場業務。

保險經紀人也是如此,而且相比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有著天然的行業優勢:即使目前還不能依靠客戶咨詢費形成收入來源,嚴重依賴保險傭金,但保險經紀人和保險代理人的區別在於選擇空間大。畢竟多選和壹選不壹樣,可以幫助他們保持客觀中立的角色定位。?

與此同時,隨著大眾日益增長的保險需求,面對難以理解的專業保險產品知識、保險條款和保險理賠操作,人們對保險代理人之外更專業、客觀、中立的“盟友”有著越來越強烈的市場需求。這種市場需求催化了保險經紀人的發展,也使得保險經紀人更加註重自身職業素養和服務水平的發展和提升。比如壹些保險代理人的入職培訓主要以各種銷售技巧為主,而專業的保險經紀公司多以保險知識和保險服務為主。

此外,近年來,國內保險監管部門對保險經紀人的監管越來越嚴格,相關政策法規不斷更新完善,來自行業組織和信用評級體系的約束建設也初步發展,為我國保險經紀人制度的進壹步發展和完善提供了有利條件。

自我國保險經紀人制度誕生以來,保險經紀人作為保險中介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消費者和保險業的發展產生了重要影響。保險經紀人不同於保險代理人主要是因為其獨特的角色、職能和地位。但就國內保險市場的整體環境而言,國內保險經紀人的角色、功能和地位難以充分發揮,仍需進壹步發展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