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食品生產經營人員必須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和衛生知識培訓,取得有效健康證明和衛生知識培訓後,方可繼續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否則,不得繼續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
三、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包括病原攜帶者)、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滲出性皮膚病及其他有礙食品衛生的疾病者,不得參加直接接觸進口食品的工作,並按規定調離崗位。
四、食品從業人員應堅持“四個勤勉”。勤洗手,勤剪指甲;經常洗澡、理發;勤洗衣服、被褥;經常換工作服。禁止留長發、長胡須、長指甲、戴手飾、塗指甲油,不穿潔凈的工作服、帽,吸煙、吃零食和做與食品生產、加工、經營無關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