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培訓證書包括以下培訓證書:
(壹)基本安全培訓證書;
(二)熟練掌握救生艇筏和救助艇訓練證書;
(三)熟練快速救助艇訓練合格證;
(四)高級消防培訓合格證書;
(五)熟練掌握急救培訓證書;
(6)船上醫學培訓證書;
(七)安全意識培訓合格證書;
(8)指定保安責任海員培訓證書;
(九)船舶保安員培訓證書;
(10)油輪和化學品船貨物操作基礎培訓證書;
(十壹)油船貨物操作高級培訓證書;
(12)化學品船貨物操作高級培訓證書;
(13)液化氣船貨物操作基礎培訓證書;
(十四)液化氣船貨物操作高級培訓合格證書;
(十五)客船船員特殊培訓證書;
(十六)大型船舶操縱專項培訓證書;
(十七)高速船船員特殊培訓證書;
(十八)散裝運輸固體危險有害物質船舶船員特殊培訓合格證書;
(十九)船舶裝載和包裝危險有害物質船員特殊培訓合格證書;
(二十)中國締結或者參加的有關國際公約規定的其他培訓證書。
第七條海船船員應當持有下列培訓證書:
(1)所有船員應持有基本安全培訓證書;
(二)在500總噸或者750千瓦以上船舶上任職的船長、高級船員(GMDSS限制操作人員除外)、值班海員、值班機械師、高級海員、值班機械師和電子技師,應當持有救生艇筏和救助艇操作訓練證書;
在500總噸以下或者750千瓦以下的油輪、化學品船、液化氣船、客船和高速船上任職的船長、高級船員、值班水手和值班機械師,應當持有掌握救生艇筏和救助艇的培訓證書;
(三)在配備快速救助艇的船舶上任職的船長、駕駛員、輪機長、輪機員和其他被指定操作快速救助艇的船員,應當持有掌握快速救助艇的培訓證書;
(四)在500總噸或者750千瓦以上船舶上擔任消防工作的船長、駕駛員、輪機長、輪機員、電子電氣人員和其他船員,應當持有高級消防培訓證書;
在500總噸以下或者750千瓦以下的油輪、化學品船、液化氣船、客船和高速船上任職的船長、駕駛員、輪機長和輪機員,應當持有高級消防培訓證書;
(五)在500總噸或者750千瓦以上船舶上服務的船長、高級船員(GMDSS限制操作人員除外)和其他被指定在船上提供急救的船員,應當持有急救培訓熟練證書;
在500總噸以下或者750千瓦以下的油輪、化學品船、液化氣船、客船和高速船上任職的船長和高級船員,應當持有急救培訓適任證書;
(六)500總噸以上船舶上被指定負責醫療的船長、大副和其他船員,也應當持有船上醫療培訓證書;
(七)所有船員應持有安全意識培訓合格證書;
(八)船長、高級船員、值班水手、值班機械師、高級值班水手、值班機械師、電子技師和其他有指定保安職責的船員,應當持有指定保安職責船員培訓證書;
(九)在船舶上擔任船舶保安員的船員應當持有船舶保安員培訓證書;
(十)在油船和化學品船上任職的全體船員,應當持有油船和化學品船貨物操作基本訓練證書;
(十壹)直接負責油輪貨物作業的船長、駕駛員、輪機長、輪機員、值班水手、值班機械師、高級值班水手、值班機械師和其他船員,應當持有油輪貨物作業高級培訓證書;
(十二)直接負責化學品船貨物作業的船長、駕駛員、輪機長、輪機員、值班水手、值班機械師、高級值班水手、值班機械師及其他船員,應當持有化學品船貨物作業高級培訓證書;
(十三)在液化氣船上任職的全體船員應當持有液化氣船貨物操作基本培訓合格證書;
(十四)直接負責液化氣船貨物相關作業的船長、駕駛員、輪機長、輪機員、值班水手、值班機械師、高級值班水手、值班機械師及其他船員,應當持有液化氣船貨物作業高級培訓證書;
(十五)在客船上任職的全體船員應當持有客船專項培訓證書;
(十六)在中國籍大型船舶上任職的船長和大副應當持有大型船舶操縱專門培訓證書;
(十七)在高速船上任職的船長、駕駛員、輪機長、輪機員應當持有高速船船員特殊培訓證書;
(十八)在散裝運輸固體危險有害物質船舶上從事貨物作業的船長、高級船員和普通船員,可以持有散裝運輸固體危險有害物質船員專項培訓證書;
(十九)在裝載和包裝危險有害物質的船舶上從事貨物作業的船長、高級船員和船員,可以持有《裝載和包裝危險有害物質船舶船員專項培訓證書》。
相關國際公約或國內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按規定持有相應的培訓證書。
第八條培訓證書的基本內容包括:
(壹)培訓證書編號;
(二)持有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國籍、簽名和照片;
(3)有關國際公約的適用條款;
(四)與培訓證書相對應的項目名稱;
(五)簽發日期、有效期起始日期和終止日期;
(六)簽發機關的名稱和簽發官員的簽名;
(七)其他需要規定的內容。
本辦法第六條第(壹)、(二)、(三)、(四)、(十壹)、(十二)、(十四)、(十五)、(十七)項規定的培訓證書有效期不超過5年。海事管理機構頒發的培訓證書有效期屆滿日不得超過持有人65周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