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立分類管理制度。對民辦學校(含其他民辦教育機構)實行非營利性和營利性分類管理。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舉辦者不取得辦學收入,辦學結余全部用於辦學。營利性民辦學校的舉辦者可以取得辦學收入,辦學結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分配。民辦學校依法享有法人財產權。
舉辦者自主選擇設立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或營利性民辦學校,並依法依規進行登記。按照自願舉辦者的原則,對現有的民辦學校實行政策管理。
2.建立差別化的政策體系。國家積極鼓勵和大力支持社會力量舉辦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各級人民政府要完善制度和政策,在政府補助、政府購買服務、資金獎勵、捐贈獎勵、土地劃撥、稅費減免等方面對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給予支持。
各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公共服務需求,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稅收優惠等方式對營利性民辦學校給予支持。
3.放寬辦學準入條件。政府不得限制社會力量投資教育,只要法律法規不禁止,不損害第三方利益、社會利益和國家安全。
政府制定準入負面清單,列出禁止和限制的辦學行為。各地要重新梳理民辦學校準入條件和程序,進壹步簡政放權,吸引更多社會資源進入教育領域。
4.拓寬辦學融資渠道。鼓勵和吸引社會資金進入教育領域舉辦學校或投資項目建設。創新教育投融資機制,多渠道吸引社會資金,擴大辦學資金來源。
鼓勵金融機構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開發適合民辦學校特點的金融產品,探索民辦學校未來經營收益和知識產權質押貸款業務,提供銀行貸款、信托、融資租賃等多元化金融服務。鼓勵社會力量向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捐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第二條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資金舉辦面向社會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活動,適用本法。本法沒有規定的,依照教育法和其他有關教育法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民辦教育是公益事業,是社會主義教育的組成部分。
國家對民辦教育實行積極鼓勵、大力支持、正確引導、依法管理的方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民辦教育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四條民辦學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貫徹國家教育方針,保證教育質量,致力於培養社會主義建設的各類人才。
民辦學校應當貫徹教育與宗教相分離的原則。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
第五條民辦學校具有與公辦學校同等的法律地位,國家保障民辦學校的辦學自主權。
國家保護民辦學校的舉辦者、校長、教職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國家鼓勵捐贈辦學。
國家對發展民辦教育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給予獎勵和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