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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簽證的要求是什麽?

歐洲簽證的要求如下:

1.帶護照的時候需要提供所有簽證的復印件;

2.簽證申請表需要在對方國家領事館下載或填寫;

3、往返機票預訂;

4.簽證保險;

5.工作單位或學校單位出具的出國證明,內容包括申請人的姓名、職務、工資以及在國外的時間。並註明負責人姓名、地址、電話,加蓋公章,並簽署負責人姓名、職務並翻譯成英文;

6.申請該國的居留證明和接待證明;

7、個人財務狀況和財務擔保,妳需要把妳的財務狀況和原件做壹個復印件,方便的時候把兩個翻譯成英文;財務擔保要求工資和解凍財富復印,必要時提交原件和翻譯;

8、身份證,需要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九條中國公民出境、入境,應當申請護照或者其他旅行證件。

想去其他國家或地區的中國公民也需要獲得簽證或其他入境許可。但是,中國政府與其他國家政府簽訂互免簽證協議或者公安部、外交部另有規定的除外。

以海員身份出境或者入境並在外國船舶上工作的中國公民,應當依法申請船員證書。

第十壹條中國公民出境、入境,應當向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交驗護照、其他旅行證件和其他出境入境證件,辦理規定的手續後,方可出境、入境。

在具備條件的口岸,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應當為中國公民出入境提供專用通道和其他便利措施。

第四條公安部和外交部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出入境管理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國駐外使館、領館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駐外機構(以下簡稱駐外簽證機構)負責簽發境外外國人入境簽證。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負責出入境邊防檢查。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及其出入境管理機構負責外國人停留和居留的管理工作。

公安部和外交部可以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委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門受理外國人入境居留申請。

公安部和外交部要在出入境事務管理方面加強溝通合作,與國務院有關部門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職責行使職權、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