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企業、批發企業和零售經營者統稱為生產經營單位。第三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其主要負責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和實際控制人,下同)是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第壹責任人,全面負責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其他負責人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負責。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屬地監管、分級負責的原則,對本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政府的統壹領導下,按照職責分工,會同其他有關部門,依法查處非法生產經營煙花爆竹行為。第二章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保障第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並依法取得相應的行政許可。第六條生產企業、批發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並實施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第七條生產企業和批發企業應當不斷完善安全生產基礎設施,不斷保障和改善安全生產條件。
生產企業和批發企業的防雷設施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機構進行設計和施工,確保符合相關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防止靜電危害的措施應符合相關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
生產企業、批發企業改變技術條件、擴大生產儲存規模並投入生產前,應當對總體布局、工藝流程、危險車間(倉庫)、安全防護屏障、防火、防雷、防靜電設施等進行安全評價。
新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公布後,生產企業和批發企業應當檢查企業總體布局、工藝流程、危險車間(倉庫)、安全防護屏障、防火、防雷防靜電基礎設施和安全管理制度的符合性,並根據新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采取相應的改進和完善措施。
鼓勵生產企業和批發企業制定並執行嚴於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企業標準。第八條生產企業應當積極推進煙花爆竹生產技術進步,采用本質安全、性能可靠、自動化程度高的機械設備和生產工藝,使用安全環保的生產原料。禁止使用國家明令禁止或者淘汰的生產工藝、機械設備和原材料。禁止員工攜帶工具和設備進入企業從事生產作業。第九條藥品生產企業采用新技術、新設備前,應當組織具有相應能力的機構和專家對安全性能和安全技術要求進行論證。第十條生產企業和批發企業應當保證下列事項所需的安全生產資金投入:
(壹)安全設備設施的維護;
(二)按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規定的條件改造工(庫)室;
(3)重點部位和倉庫的監控;
(4)安全風險控制和隱患排查治理;
(五)風險評估和安全評價;
(六)安全教育和培訓;
(七)勞動防護用品;
(八)應急救援設備和物資;
(九)應急救援培訓和演練;
(十)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和其他需要投入的安全生產事項。第十壹條生產企業、批發企業、生產區、普通倉庫區、工(倉)房等具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相關設施設備,應當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各工作(庫)室應當按照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設置準確、清晰、醒目的人員配備、數量和等級標誌。
零售經營場所應當設置明顯醒目的易燃易爆安全標誌,周圍不得燃放煙花爆竹。第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煙花爆竹安全知識和崗位操作技能培訓,未經安全教育培訓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危險工藝操作等特種作業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資格後方可上崗。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評估不得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