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材料:
申請設立或者正式設立民辦教育機構並申請辦學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投標報告。內容主要包括:舉辦者、培養目標、辦學規模、辦學層次、辦學形式、辦學條件、內部管理制度、資金籌集與管理等。
(二)發起人的名稱和地址或者姓名和地址。
(3)資產來源、資金數額及其有效文件,並明確產權;
(四)捐贈學校財產應當提交捐贈協議,協議應當載明捐贈人的姓名、捐贈資產的數額、用途和管理方式,以及相關有效文件。
申請正式設立民辦學校,舉辦者還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五)學校章程和首屆學校理事會或其他決策機構的董事會成員名單。
(6)學校資產的有效證明文件;
(七)校長、教師和會計人員的資格證明文件。
擴展信息稅務登記證的辦理:
縣級以上(含同級,下同)國家稅務局(分局)、地方稅務局(分局)是稅務登記的主管稅務機關,負責設立登記、變更登記、註銷登記、稅務登記證件驗證、更換、異常戶處理、查驗登記等相關事宜。?
國家稅務局(分局)、地方稅務局(分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稅收征管範圍實行屬地管理,采取聯合登記或者單獨登記的方式辦理稅務登記。有條件的城市,國稅局(分局)、地稅局(分局)可按照“各區分散受理,全市集中辦理”的原則辦理稅務登記。
國家稅務局(分局)和地方稅務局(分局)聯合辦理稅務登記的,應當向同壹納稅人出具加蓋國家稅務局(分局)和地方稅務局(分局)印章的同壹稅務登記證。?
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申請:
工作基礎
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實行分級管理的原則,即省級登記機關負責全省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和監管,設區市登記機關負責全市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和監管,縣級登記機關負責全縣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和監管。
處理條件
1,業務主管單位批準,正式文件批準;
2.有規範的名稱,名稱符合國務院民政部門制定的《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稱管理暫行規定》;
3、有必要的組織機構;
4.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從業人員;
5.有與其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合法財產,非國有資產在其合法財產中的份額不得低於全部財產的三分之二。啟動資金必須達到銀行(企業)規定的最低限額;
6.有與其業務相適應的必要場所、設備和設施,活動場所必須有產權證明或壹年以上的使用權。
註冊性質
1.個人出資並擔任民辦非企業單位負責人的,可以申請民辦非企業單位(個人)登記;
2、兩個以上合夥人,可以申請登記民辦非企業單位(合夥);
3.由個人出資,但不作為負責人,符合法人條件的民辦單位和兩人以上組織的,具備法人條件的民辦單位,可以申請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
4、由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舉辦或者由上述組織和個人舉辦的* * *,應當辦理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
投標材料
1.登記申請書:擬任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簽署,其中合夥民辦非企業單位負責人指全體合夥人(下同)。申請書的內容應當包括主辦單位或者申請人的名稱、擬任法定代表人或者單位負人的基本情況、場所情況、開辦資金情況、申請登記的原因等。;
2.業務主管單位批準的文件和執業許可證原件及復印件。業務主管單位的批準文件,應當包括對發起人章程草案、資金情況(特別是非國有資產)、擬任法定代表人或者單位負責人的基本情況、從業人員資質、場所和設備、組織機構等內容的審查結論;
3.場所使用權證明;
4.由會計師事務所或其他具有驗資資格的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或資產證明;
5.擬任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基本情況和身份證明。擬任法定代表人或者單位負責人的基本信息應當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年齡、現人事關系所在單位、是否被剝奪政治權利、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簡歷等。;
6.相應從業人員的資格證書;
7.章程草案(或合夥協議),包括:
(1)姓名和住所。住所是指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辦公場所,必須按照市、縣、鄉(鎮)的詳細地址、郵政編碼和電話、街道門牌號碼如實填寫;
(2)宗旨、經營範圍宗旨、經營範圍必須符合法律、法規和政策;
(3)組織管理體系;
(四)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產生和罷免程序;
(五)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六)章程修改程序;
(七)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資產處置;
(八)章程要求的其他事項。合夥章民辦非企業單位程可為合夥協議,合夥協議可以省略。
(4)內容;個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章程可以省略第(三)項和第(四)項。民辦非企業單位必須在其章程草案或者合夥協議中明確規定,解散時不得分配本單位的利潤,不得分割財產。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施行前已經成立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依照《條例》和本登記須知申請登記。已經在各級人民政府設立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辦理重新登記手續,並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設立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準予註銷的證明文件。
工作流程
1,主辦單位或申請人將申請登記的各類材料報送業務主管單位審批;
2.業務主管單位應在審批後30日內向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登記。登記主管機關初審認為材料齊全的,發給《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申請表》、《民辦非企業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登記表》、《民辦非企業單位內部機構備案表》;
3.登記管理機關收到登記申請表後,應當出具《民辦非企業單位受理通知書》,並在60日內作出準予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書面通知主辦單位或者申請人:
4.經審查核準登記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根據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或者(合夥)或者(個人)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的不同方式,分別發給登記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憑登記證書,可以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組織機構代碼和稅務登記、刻制印章、開立銀行賬戶以及在核準的經營範圍內開展活動。
收費標準和依據
(1)收費標準為1,申請費為每件10元;2.報名費100元/件(含證書費)。3.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設立登記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公告,公告費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暫行辦法》的規定由民辦非企業單位承擔,由登記管理機關代收代繳。
(2)收費依據《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核定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費有關問題的通知》(計企[1999]21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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