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性節日和紀念日的休假措施
第2條所有公民的假期:
(壹)新年,放假1天(10月1天);
(二)春節,放假3天(正月初壹、初二、初三);
(3)清明節,放假1天(農歷清明當天);
(4)勞動節,放假1天(5月1天);
(5)端午節,放假1天(農歷端午節當天);
(6)中秋節,放假1天(農歷中秋節當天);
(7)國慶節,放假3天(65438+10月1、2、3)。
壹些公民的第三個假日和紀念日:
(壹)婦女節(3月8日),婦女放假半天;
(2)青年節(5月4日),14以上青年放假半天;
(3)兒童節(6月1),14以下兒童放假1天;
(4)中國人民解放軍建軍節(1年8月),現役軍人放假半天。
第四條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的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本民族的風俗習慣,確定節日。
第五條。27周年、30周年、抗戰七七周年、九壹八周年、教師節、護士節、記者節、植樹節等其他節日、紀念日不放假。
第六條。如果所有公民的假日適逢星期六和星期日,則應在工作日補休。如果部分市民周六日放假,則不予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