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國際航行的客船(包括高速客船)、油輪、化學品船、氣體運輸船、散貨船和高速貨船應符合公約的下列要求:
(1)所有300總噸及以上的國際船舶應配備自動識別系統(AIS);
(2)所有100總噸的客船和300總噸以上的貨船,應在船體和內部艙壁上標明船舶永久識別號;(3)所有總噸位超過300噸的國際航行船舶,均應配備記載船舶歷史的連續簡要記錄。
(4)所有500總噸以上的國際船舶應配備船上保安報警系統。
(5)適用本公約的所有國際航行船舶應在船上有壹份經批準的船舶保安計劃。
(6)公約全面涵蓋的所有國際航行船舶都必須接受保安人員的審計,並獲得國際船舶保安證書。
根據《公約》的規定,締約國將檢查國際航行的船舶是否符合海上保安的要求。有明確理由認為船舶不符合規定的,將采取檢查、拖延、扣留、限制船舶作業、拒絕船舶進港、驅離港口、要求船舶駛向指定地點等強制措施。
經營國際航線船舶的所有人、經營人和管理人應當按照SOLAS 1974和ISPS規則的有關規定,制定國際航行船舶保安計劃,指定並培訓公司保安員和船舶保安員,為其國際航行船舶配備規定的設備、文件和標簽,並申請船舶保安評估。
中國已經接受了該公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