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分配和就業政策規定》第六條的規定:
對計劃分配到事業單位的軍隊轉業幹部,按其軍銜安排相應的管理或專業技術崗位,給予3年的適應期。
企業接收軍隊轉業幹部,由軍隊轉業幹部安置主管部門編制計劃,根據軍隊轉業幹部本人自願分配,企業安排管理或專業技術崗位,並給予2年適應期。
軍隊轉業幹部可以按照有關規定與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或者固定期限的勞動就業合同,用人單位不得違約解除、辭退或者終止勞動就業合同。
擴展數據:
擔任師職或營級以下職務(含師職以下文職幹部和享受相當待遇的專業技術幹部,下同)且軍齡不滿20年的軍隊轉業幹部,由黨委、政府有計劃地安置。
擔任團職的軍隊轉業幹部或者擔任營職且軍齡滿20年的軍隊轉業幹部,可以選擇計劃分配或者自主擇業。
黨委和政府要根據軍隊的德才表現、職務等級、貢獻大小和專業特長,為軍隊轉業幹部安排工作和崗位。
擔任師級或者團級領導職務且任職最低年限的軍隊轉業幹部,壹般分配相應的領導職務。在師、團級軍隊轉業幹部較多,安排領導職務確有困難的地區,可以安排相應的非領導職務。
擔任師、團、營級職務且任職滿最低年限的其他軍隊轉業幹部。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