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以上行政機關在其職權範圍內,依法領導、指導和監督本行業、本系統的內部審計工作。第七條內部審計(師)協會是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依法成立的自律組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行業自律管理,接受國家審計機關的指導和監督。第二章機構和人員第八條下列單位應當設立獨立的內部審計機構,配備專職內部審計人員:
(壹)實行省級垂直管理的部門;
(二)財務收支數額較大或者下屬單位數量較多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
(三)管理使用大量社會公共資金的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
(四)國有或國有控股的地方金融、保險、證券機構;
(五)國有大中型企業和國有控股企業;
(六)法律、法規規定應當設立內部審計機構的其他單位。
前款規定以外的單位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內部審計機構,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內部審計人員。
本條第壹款第壹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設立內部審計機構的具體條件,由省人民政府規定。第九條企業可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實際需要,設置總審計師。總審計師應當履行法律法規賦予的職責。第十條內部審計機構履行職責所需經費,應當納入本單位預算。第十壹條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具備從事內部審計工作所需的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並定期接受內部審計職業培訓和後續教育。第十二條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職業資格或者三年以上審計、會計等相關工作經歷;
(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三條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遵守行業規範。
內部審計人員不得兼任財務等業務職務,不得參與原經辦業務的審計。實施內部審計時,內部審計人員與被審計對象或者審計事項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第三章職責權限第十四條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對本單位及所屬單位的財務收支、財務收支、資產負債、損益和所有者權益進行審計監督;
(二)對本單位及其所屬單位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進行審計和監督;
(三)審計監督本單位及所屬單位在經營管理過程中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以及計劃、預算、程序和合同的執行情況;
(四)對本單位內部機構和下屬單位主要負責人的經濟責任履行情況進行審計和監督;
(五)審查和評價本單位及其下屬單位的經營、管理和效益;
(六)審查和評價本單位及下屬單位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七)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八)檢查和指導下屬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
(九)辦理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權力機構以及上級單位內部審計機構交辦的有關審計事項;
(十)辦理國家審計機關交辦的查詢、核實及其他有關審計事項;
(十壹)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十五條內部審計機構履行職責時,具有下列職權:
(壹)要求被審計對象及時提供真實、完整的有關計劃、預算、決算、財務會計資料、招投標資料、經濟合同、統計報表、會議紀要及其他相關資料;
(二)參加或列席本單位及所屬單位召開的有關重大投資、資產處置、財務收支、財務收支預算、決算等經濟活動的會議;
(三)查閱與審計內容有關的財務、會計和經濟活動的資料和文件,計算機管理信息系統和相關電子數據,進行現場實物勘查;
(四)依法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詢問審計事項中的有關問題,並取得相關證明材料;
(五)糾正和處理經濟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和改進管理的建議;
(六)有權制止經濟活動中正在進行的違法、違規行為,制止無效時,及時向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或權力機構報告;
(七)對可能被轉移、隱匿、篡改或者銷毀的與財務會計及相關經濟活動有關的資料或者資產,應當報經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權力機構批準,暫時封存;
(八)經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權力機構批準,有關審計報告應當公示,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九)參與本單位相關社會中介機構或專業人員的評選,對被評選的社會中介機構或專業人員的工作質量進行審查和評價;
(十)對內設機構和下屬單位嚴格遵守財經法規,經濟效益顯著,做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可以向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權力機構提出表彰和獎勵的建議;
(十壹)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