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大型精密儀器的發展,國家科委、國務院各部門和各省、市、自治區科技主管部門可商有關部門對大型精密儀器目錄進行適當調整。第三條國務院各部門和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必須加強對大型精密儀器管理工作的領導,配備和充實大型精密儀器管理人員,建立健全必要的管理制度。第二章計劃和管理第四條國務院各部門和省、市、自治區科學技術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科學技術發展規劃和實驗室裝備計劃,以及下列三個條件,編制大型精密儀器年度需求計劃:
(壹)工作量大;
(二)有適應大型精密儀器使用和維護的技術力量;
(三)具備安裝大型精密儀器的條件。第五,大型精密儀器的選購要以適用性和經濟性為原則。凡中、低檔大型精密儀器能滿足實驗需要的,不應購置高檔大型精密儀器;能買到主要部件組裝就不要進口整機;國內能生產的,滿足用戶需求的,不會進口。第六條大型精密儀器進口實行統壹審查。國家科委主管的大型精密儀器,屬於壹般貿易的,分別由國務院主管部門和省、市、自治區有關部門報國家科委審查,經國家機械委審查批準後,方可進口。其他大型精密儀器的進口,由國務院各部門和省、市、自治區有關部門直接報國家機械委員會審批。
廣東、福建特區進口國家科委統管的大型精密儀器,可按自行規定的審批程序辦理,但必須報國家科委備案。第七條各使用單位應加強責任制,建立大型精密儀器技術檔案。單臺價格在15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大型精密儀器,應當每年向主管部門申報使用情況。
報告,抄報所在省、市、自治區科技主管部門。第八條對因任務變化或其他原因而閑置或使用不當的大型精密儀器,國務院各部門和省、市、自治區科技主管部門有權另行調撥。第三章合作使用第九條為充分發揮大型精密儀器的使用效益,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市、自治區科技主管部門應當負責組織專業化使用、區域合作網絡等多種形式的合作使用。
各單位的大型精密儀器除完成各單位的實驗、檢測任務外,還必須參加所在省、市、自治區科技主管部門組織的合作。行業專用大型精密儀器由國務院有關部門使用。第十條協作* * *采用低收費原則,壹般只收取直接消費費和少量管理費。協作收費辦法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市、自治區科技主管部門根據本部門、本地區的具體情況制定;國家科委統壹管理的大型精密儀器,應報國家科委備案。第十壹條協作* * *費不支付,預留消耗性原材料、試劑、易損備件、燃料、水、電等費用。第十二條與他人協作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或個人,可給予適當的精神和物質獎勵。第四章檢測中心第十三條國務院各部門和省、市、自治區科技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部門、本地區的特點和具體情況,建立專業性、區域性檢測中心,逐步形成全國性檢測網絡。國家科委可以建立國家測試中心,指導國家測試分析工作,開展學術交流等活動。第十四條檢測中心應依托條件好、實力強的單位或實驗室建立。其主要任務是:
(壹)開展樣品檢測、譜圖分析等服務工作;
(二)幫助和指導本學科或行業開展檢測分析工作;
(三)開展大型精密儀器應用研究,開發測試新技術,組織測試技術交流;
(四)對現有大型精密儀器進行改進和創新;
(五)培訓大型精密儀器操作人員和維修人員。第十五條檢測中心收費辦法由檢測中心參照本辦法第十條、第十壹條的規定制定,按隸屬關系報省、市、自治區科技主管部門或國務院科技主管部門批準後試行。第五章大型精密儀器維修第十六條國產大型精密儀器實行“誰生產誰維修”的原則。大型精密儀器生產企業必須做好本企業大型精密儀器的技術服務工作,主動承擔維修任務,負責提供易損備件。第十七條進口大型精密儀器修理,采取以下措施:
(壹)與國外廠商合作建立技術服務點,負責大型精密儀器保修期內外的維修。這種技術服務點的建立必須得到國家進出口委員會的批準。
(二)國務院和省、市、自治區科技主管部門可以組織本部門、本地區的技術力量修理各種大型精密儀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