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商標查詢大全網 - 教育培訓 - 講師的基本要求和能力

講師的基本要求和能力

講師的基本要求和能力如下:

1.知識要求:要求授課教師具有紮實的專業知識和新知識,熟悉教學和課程知識,與社會發展保持同步;

二、語言能力要求:要求講師用優美的文字和恰當的表達抓住學生的註意力,讓學生更好地理解;

三、思維能力要求:要求指導教師對所教學科進行思考,探索分析問題,掌握新的學習思維;

4.互動能力要求:要求指導老師與學生有效溝通,激發學生積極性,引導學生正確的學習態度;

5.布置作業要求:要求指導老師根據學生的學習情況,合理分析學生的特點,為學生制定學習計劃,布置正確的作業;

6.創新能力要求:要求指導教師根據學生的學習特點和目標,不斷創新,改進教學內容,提高教學效果。

擴展知識

講師,讀作Ji m 4 ng sh,是高校中僅次於副教授的教師。Mbth講師。1912年,中華民國臨時政府教育部頒布的《大學令》開始規定,大學在必要時要聘請講師。

任職的基本條件

1,大專以上學歷,擔任助理講師四年以上,能從事培訓教師工作;能勝任壹門或多門課程的教學及全部教學工作,質量高,教學效果好;掌握壹門外語,能夠閱讀本專業的外文書籍和資料。

2.專業技術人員取得的學歷必須與申請晉升的專業相同或相近,否則壹般視為不具備規定的學歷。對於先參加工作後取得規定學歷的,可將取得學歷前後的服務時間相加,符合服務時間要求的可申請更高壹級專業技術資格。

3、雖不具備規定的學歷和資格,但在本職工作崗位上確有真才實學、能力強、貢獻突出表現的專業人員,可破例申報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破格申報的對象必須是3年內考核成績在本單位名列前茅的人員,壹般情況下不得越級申報和“學歷和工齡雙破格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