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切實提高我省醫生整體業務素質和服務能力,為群眾提供優質醫療衛生服務,滿足群眾日益增長的健康服務需求,根據國家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關於建立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制度的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是畢業後醫學教育的主要形式。是指高等院校醫學畢業生在完成大學教育後,接受以培養臨床能力為重點的系統化、規範化培訓。目的是使住院醫師成為具有良好職業道德、紮實醫學理論知識和臨床技能的臨床醫生,能夠獨立承擔本學科常見疾病的診斷和治療。培養方向分為普通方向和專科方向。
第三條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對象為擬在山東省行政區域內從事臨床專業崗位工作的本科及以上學歷醫學畢業生;擬在經濟欠發達縣基層醫療衛生服務機構從事臨床工作的三年制醫學畢業生。
第四條本科畢業生參加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滿3年;碩士和博士可以根據是否有臨床經驗來確定培養時間;根據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有關規定和醫院發展需要,具備條件的三級綜合醫院和經省級衛生廳審核的專科醫院,可對完成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三年的人員進行分專科培訓。
第二章組織和管理
第五條全省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實行全行業屬地化管理。
省衛生廳主管全省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和管理工作,市衛生局負責本轄區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和管理工作。
第六條成立由省衛生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教育廳及其他高等院校參加的山東省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負責領導和協調山東省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工作。省衛生廳廳長為省聯席會議召集人。聯席會議下設辦公室,設在省衛生廳,負責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的日常管理。
第七條省聯席會議成立省醫學教育專家指導委員會,參與培訓基地建設標準、培訓規則和考核標準的制定,以及培訓質量的評估。
第三章基地管理
第八條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基地是指住院醫師接受系統、規範化培訓,提高臨床能力的場所。是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認定並公布的承擔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任務的醫療衛生機構。培訓基地分為臨床培訓基地和社區實踐基地。
第九條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必須在認可的培訓基地進行。培訓基地實行動態管理,接受定期抽查和監督,每五年重新認定壹次。未經認定或不合格的培訓基地不得開展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
第十條各培訓基地醫院應成立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領導小組,統籌管理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工作,明確職能部門和具體工作人員負責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工作。
第十壹條培訓基地醫院應當建立健全培訓管理制度,嚴格按照培訓標準實施培訓,加強培訓全過程管理,加強臨床學科建設和師資培訓,確保培訓質量。
第四章培訓管理
第十二條培訓學科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規定的二級學科設置。
省聯席會議辦公室可根據實際需要,經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後,增加或調整部分培訓學科。
第十三條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對象的招聘按照“雙向選擇、統籌調配”的原則進行。各培訓基地醫院根據轄區內培訓需求和核定的基地培訓規模,於每年6月底前確定各基地年度招聘計劃並報送省聯席會議辦公室,由省聯席會議辦公室統壹發布全省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招聘計劃。培訓基地醫院應在8月底前完成學生註冊和招生工作。
第十四條受訓人員應當在培訓基地教師的指導下,按照培訓大綱和培訓標準細則的要求,接受公共科目、臨床實踐技能和專業理論知識的培訓。臨床實踐技能以臨床教學和培訓為主,公共科目和專業理論以自學為主。
第十五條住院醫師培訓期間實行培訓信息登記管理制度,培訓對象、教師和基地管理人員應及時、準確、詳細地登記培訓過程和培訓內容,並作為培訓考核的重要依據。
第五章考核管理
第十六條培訓考核分為過程考核和畢業考核。是培養過程中通過考試,取得執業醫師資格的必要條件。考核結果作為獲得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證書的依據。
第十七條培訓過程考核是對住院醫師輪轉培訓過程的綜合評價,分為日常考核、臨床輪轉考核和年度考核;考核內容包括醫德醫風、出勤率、臨床實踐指標完成情況、臨床綜合能力和業務學習活動情況。
第十八條培訓結業考核分為筆試和臨床技能考核。畢業筆試內容包括醫學專業理論、公共科目理論知識和臨床思維能力。臨床技能考核重點考核住院醫師常見病、多發病的臨床診療能力和操作技能。
第十九條培訓醫院應當組織符合執業(助理)醫師報名條件的學員參加全國醫師資格考試。培訓期間取得執業醫師資格是通過培訓考試的必要條件。
第二十條培訓考核由省衛生廳統壹組織;年度考核由市衛生局組織;日常考核和臨床輪轉考核由培訓基地醫院組織。
第二十壹條考核合格者,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頒發統壹的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證書。自2016起,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合格證書作為臨床專業崗位醫師報考相應專業中級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的基本條件。
自2016起,各級各類醫療機構要將取得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合格證書作為2013後新進入臨床專業崗位的醫師聘任中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必備條件。
第二十二條取得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合格證書的人員,可以向相關學位授予單位申請相應學位或者按規定參加分專科培訓。
第六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條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是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和衛生人才隊伍建設的重要內容,各地要將其納入衛生事業發展規劃。衛生、發展改革委、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等部門要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制定相應的配套政策措施,充分保障人員、待遇、經費和教學資源,推進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體系建設。
第二十四條培訓經費按照多元化投入的原則,由政府、培訓基地醫院、用人單位和培訓對象* * *共同承擔。
因個人原因,延長培訓或重復培訓所增加的培訓費用由受訓者自行承擔。
第二十五條培訓期間,單位選定的學員人事和工資、社會保險關系不變,其工資仍按現行行政隸屬關系和經費保障渠道發放;對社會招聘的培訓對象,由培訓基地按培訓協議(合同)支付生活補貼。
第二十六條通過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在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和鄉鎮衛生院工作的全科醫師,可以提前壹年參加衛生技術中級資格國家全科醫學專業考試。
第二十七條培訓基地應與派出單位和學員簽訂相應的培訓協議或合同。培訓基地負責培訓期間學員的教育和管理,培訓結束後協議或合同自然終止。
第二十八條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采取三年連續培訓,培訓基地、派出單位在培訓期間不得終止或中斷對培訓對象的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
第二十九條受訓人員在培訓期間,必須遵守培訓基地醫院的規章制度,樹立良好的醫德醫風,積極參加並認真完成各項培訓和考核任務。對於違反者,視其嚴重程度,給予批評教育、延期培訓甚至終止培訓。終止培訓須報省級衛生廳備案。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條城鄉基層醫療衛生服務機構從事臨床工作的醫學院校畢業生規範化培訓方案另行制定。
第三十壹條本辦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