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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陽市計劃生育條例

南陽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河南省南陽市人民政府《南陽市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南陽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南陽市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南陽市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辦法(試行)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提高我市城區人口和計劃生育管理服務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河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城市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實行“屬地管理、法律負責、居民自治、社區服務”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新機制。

第三條在各級政府的統壹領導下,各部門協調配合,社會參與,綜合管理城市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四條城鎮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實行屬地管理。街道(鄉鎮)統壹管理轄區內各級各類組織和轄區內的常住人口和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

第五條城市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實行目標管理責任制,堅持壹把手親自抓,負總責。街道(鄉鎮)要分解承擔的具體計劃生育責任和目標,明確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

第六條各級各類組織應當落實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計劃生育責任制,協助本單位工作人員的現居住地,做好本單位工作人員的計劃生育工作。系統內主管單位要加強對所屬單位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第七條堅持清理和清查制度。街道(鄉鎮)、社區要組織人員每季度對轄區內的家屬樓、沿街商鋪進行壹次集中清理清查,及時掌握各類人口計生信息,落實各類人口計生管理服務措施。

第二章組織和團隊建設

第八條街道(鄉鎮)人口和計劃生育管理服務機構應當按照要求建設健康檢查室、人口學校和綜合服務大廳,配備與其工作任務相適應的專職計劃生育工作人員和技術服務人員。工作人員應當具有中專以上學歷,並具有行政執法或者技術服務人員資格。

第九條社區應當設立計劃生育服務站,配備專門人員負責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並明確壹名社區居委會副主任主管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十條各級組織必須建立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機構,配備專(兼)職計劃生育幹部。

第十壹條社區人口和計劃生育管理服務應當按照樓院進行劃片管理,設置相應的計劃生育樓院(片)長和樓長,形成街道辦事處、社區居委會、樓院(片)長和樓長四級管理網絡。

第十二條單位家屬樓的計劃生育工作交由當地社區居委會統壹管理;單位應做好協助和配合工作,聘請或指定樓主任、主任。樓院長、主任具體負責收集樓內居民的各種計劃生育信息,及時向樓內社區居委會匯報,配合社區居委會做好樓內計劃生育宣傳和服務工作。

附屬樓院長、樓主任原則上由居住在附屬樓的單位職工或熱愛計劃生育工作的人員擔任,績效共同支付,實行雙重管理。社區居委會對其工作績效進行綜合評價,受聘單位根據其工作績效實施樓(樓)長工作補貼及相關獎勵。

第十三條商品房和封閉住宅區應當建立“街道辦事處—社區居委會—業主委員會(或物業管理機構)—計劃生育信息員”四級管理服務網絡。物業管理企業要在提供管理服務的每個住宅小區確定1計劃生育信息員或協管員,建立住戶基本信息及轉租賃登記上報制度,及時向社區上報各類計劃生育信息,協助社區居委會開展入戶計劃生育工作。

計劃生育信息員由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管理企業的樓管員兼任。

第十四條零星樓房和單位破產、無法停產管理的家庭樓房,由所在街道辦事處樓房主任、樓房主任負責。

第十五條居住區、城中村和城鄉結合部村的計劃生育工作由當地村(居)委會負責,按要求配備村計劃生育宣傳管理員和協管員,做好本村村民、外來人員和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管理服務工作。

第十六條對出租房屋實行房東計劃生育報告制度。凡單位或私人出租的門面房和住宅房屋,出租人應及時向社區居委會報告承租人的變動情況。出租人應配合社區做好承租人的計劃生育工作,督促承租人落實各項管理措施。

第十七條各類城市(商家)應建立計劃生育辦公室或計劃生育協會,主管方或管理方應設立計劃生育宣傳員和協管員,檢查登記商家計劃生育情況,做好計劃生育宣傳服務工作。對在市(商)外居住的人員,應及時上報所轄社區居委會和街道辦事處的相關信息,將其納入統壹管理,並對居民的計劃生育情況負責。

第十八條建立社區計劃生育協會組織和誌願者,按照協會章程發展會員。

第十九條註重提高計劃生育隊伍素質,加強計劃生育專(兼)職幹部的培訓教育,定期組織計劃生育幹部學習人口與計劃生育政策法規、專業知識和生殖保健知識,不斷提高管理服務水平。

第二十條保證城鎮計劃生育經費的足額投入,並加快基本建設。

各縣市政府要單獨列出城市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經費預算,將常住人口和流動人口納入統計口徑,按照省人均計劃生育經費標準足額投入到位,確保社區居委會工作人員工作補貼落實到位;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要確保城區無明確主管單位的計劃生育樓(片)、樓(組)長期工作補貼落實;確保社區計劃生育免費技術服務和計劃生育優惠政策資金全部到位。

第三章統計和信息管理

第二十壹條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現居住地政府和群眾性自治組織主要負責本轄區常住人口和流動人口的信息采集和處理工作。

第二十二條信息采集應當通過調研、走訪、座談、信訪、網上采集、部門信息采集等方式進行,建立縱向和橫向信息采集渠道。

社區居委會、家屬院(片)主任、樓主任通過集中清理、平時家訪、宣傳咨詢服務等方式了解和掌握本轄區居民的計劃生育信息,填寫信息變更表,按月上報街道(鄉鎮)計生辦。

街道(鄉鎮)計劃生育辦公室通過審核辦理生育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和組織已婚育齡婦女健康體檢等方式掌握計劃生育信息,及時聯系當地民政、衛生、公安、勞動等相關部門,通報已婚育齡婦女結婚、懷孕、生育、嬰兒入戶、流動人口、遷移等信息。

駐城鎮各單位每季度要將本單位職工的婚姻、懷孕、生育、節育、流動人口等信息及時通報到居住地。

第二十三條拓寬信息收集領域。信息采集既關註人口遷移、流入、流出、婚姻、生育、節育、死亡等基本信息,又加強對育齡人群生育取向、家庭生活質量、生殖健康狀況的調查,圍繞人民群眾多樣化需求進行分類、梳理、總結和分析。

第二十四條人口和計劃生育信息實行計算機管理,街道(鎮)要指定專人負責每月更新信息數據庫。

第二十五條對間接收集的信息應當進行整理和分解,並送現居住地社區居委會核實落實。不在本轄區居住的,應及時通知現居住地或相關街道(鄉鎮)計劃生育辦公室。

社區居委會收到分解後的信息後,會及時上門核對信息。如信息不符,查明真實信息,反饋給街道(鄉鎮)計生辦。

對政策外懷孕或生育子女的,現居住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及時向其工作單位反饋信息,做好補救措施或社會撫養費征收工作。

第二十六條街道(鄉鎮)計劃生育辦公室在計生協的幫助下。MIS管理系統,了解和掌握本街道(鄉鎮)計劃生育基本情況,每月收集和比對轄區社區信息,發布社區工作信息提示,指導社區開展各項工作和服務。

每季度對群眾需求信息進行分類、整理、匯總和分析,提取群眾核心需求、主要需求、壹般需求和潛在需求,撰寫分析報告,提出改進意見和解決方案,及時調整工作重點和服務功能,對特殊對象實施跟蹤服務,認真記錄需求信息案例落實情況。

第二十七條社區應當按照轄區範圍和現居住人口分布情況按樓、院建立計劃生育信息檔案。

各級組織要建立健全職工和已婚育齡婦女計劃生育登記簿,掌握本單位每個職工的居住和計劃生育情況。有條件的要實行計算機管理。

第四章出生證明的發放

第二十八條獨生子女生育證的登記發放機關為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二孩生育證的審批發放機關為縣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

獨生子女生育證應當登記發放。夫妻依法結婚後,通過現居住地社區居委會到發證機關登記,領取獨生子女生育證。

批準發放二孩生育證。符合生育條件的,由夫妻雙方申請。經社區居委會、街道(鄉鎮)調查審核後,報縣級人口計生行政部門審批,持證後方可進行妊娠分娩。

第二十九條具有城鎮常住戶口的人員,夫妻壹方戶籍或者女方戶籍為城鎮戶籍,在現居住地中心城區有固定住所,居住半年以上並有常住傾向的,可以在取得婚育證明後,由現居住地的鄉(鎮、街道)或者經營單位辦理生育證。

有多個居住地或者居住地不滿半年的,由主要居住地或者計劃生育信息采集地街道(鄉鎮)辦理。

在現居住地有固定住所且居住兩年以上,且社區居委會對婚育情況有明確了解的,不需要要求鄉(鎮、街道)或原居住地出具婚育證明。

第三十條夫妻雙方戶籍或女方戶籍在中心城區,但在中心城區沒有固定住所的,按流動人口管理,由戶籍地登記。

第三十壹條夫妻雙方不在中心城區或女方戶籍不在中心城區的,按流動人口管理,由戶籍地登記發證。

女方是外省流動人口,男方是現居住地戶籍人口。女方因婚姻事實已遷入現居住地並在現居住地居住1年以上,有穩定職業和住所,有常住傾向,需要辦理獨生子女生育證的,可由現居住地按照《國家人口計生委關於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的若幹規定》的要求辦理。符合生育兩個子女條件的,由女方戶籍所在地按照本省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二條夫妻雙方或女方戶籍在農業戶口,符合獨生子女生育條件的,由戶籍所在地出具農業獨生子女生育證明。

第三十三條簡化辦理生育證的手續。獨生子女生育證申請人符合條件的,應當即時辦理,辦理二孩生育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壹個月。

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批準的結果和理由。

第三十四條當事人要求戶籍所在地、現居住地、經營單位出具婚育證明的,所有單位和組織應當如實出具,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更不得借機收取各種費用。

對符合生育條件的對象,街道(鎮)、社區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不得故意刁難、搪塞或借機增加條件、增加檢查項目,不得收費搭車,增加群眾負擔。

對出具虛假證明的單位和工作人員,要追究其相關責任。

第三十五條持有生育證的孕婦因醫學需要終止妊娠的,須持有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認可的醫療保健機構或者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出具的不適宜繼續妊娠的證明,獨生子女持有人到街道(鄉鎮)計劃生育辦公室,二孩持有人到縣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開具同意終止妊娠的介紹信。

縣、街道(鎮)要有孕婦終止程序的詳細記錄。

第三十六條本章未規定的內容,按照《南陽市生育證發放管理細則》(宛計生〔2003〕73號)及市人口計生委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應當按照生育證的辦理渠道發放。

第五章依法行政

第三十八條計劃生育行政執法主體是縣級以上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受縣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委托後,方可實施行政執法。

第三十九條計劃生育行政執法案件由縣級以上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立案,填寫登記表,經主管領導批準後依法查處。

對群眾來電、來信、來訪反映和舉報的計劃生育案件,街道(鄉鎮)、社區必須認真登記,全部向縣市人口計生行政部門備案,由縣市人口計生行政部門辦理或委托相關街道(鄉鎮)辦理。縣無管轄權的,移交有管轄權的縣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

嚴禁擅自或跨地區辦案。未經核準備案的,無管轄權單位出具的相關手續無效。壹經發現,將嚴格追究違規經辦單位及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四十條縣市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其委托的街道(鎮)立案調查後,當事人故意遷往外地逃避調查的,原則上仍有原立案單位進行調查處理,遷入地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予以配合。特殊情況下,經雙方協商,也可以將案件移送新遷入地管轄。

第四十壹條雙方以上對計劃生育案件管轄有爭議的,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在15日內提交雙方上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裁決。

第四十二條社會撫養費的征收應當按照標準進行,不得多征或者少征,首次征收率應當達到70%以上。

第四十三條流動人口社會撫養費的征收應嚴格按照國務院《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執行。在壹個地方處理過的另壹個地方,不得因同壹事實再次處理。

第四十四條行政執法案卷應當及時歸檔,並指定專人負責。案卷要整潔統壹,每案壹卷,每卷要有信訪原件、立案審批表、詢問筆錄、結案報告、行政收繳決定書、送達回證、發票復印件、分期付款計劃、節育措施證明、黨政紀處分等。

第四十五條建立健全行政執法案件報告制度。各縣市區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每季度對本轄區的行政執法案件進行分類匯總,並報市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六章政務公開

第四十六條街道(鎮)、社區計劃生育辦公室應有醒目的標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有社區居委會分布圖,圖中應有家屬樓(小區)、樓棟、分布圖、樓棟(片)、樓棟名稱及聯系方式。

第四十七條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設立便民服務大廳並設立固定、永久的公開欄。

第四十八條按照依法公開、真實公開、註重實效、有利於監督的原則,全面推行計劃生育政務公開,提高工作透明度,保障黨員、幹部、職工和育齡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委會要在醒目位置公示人口與計劃生育政策、獎勵扶助政策、限罰政策;公開罰款、社會撫養費和行政事業性收費(免)的項目、標準、程序和繳納情況;公開生育證、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病殘兒鑒定等程序、辦理時間、申報條件、審批結果;公示當年出生人數和二孩生育證名單;公開辦事機構、辦事程序、辦事地點、辦理時間、咨詢電話、監督投訴電話等。

第四十九條社區居委會應當按照科學合理、可操作性強、有效的原則,制定並公布計劃生育自治公約或者章程,加強民主管理和監督。

第五十條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可以在自願平等的基礎上委托社區居委會與本轄區的計劃生育服務對象簽訂計劃生育合同,並利用合同促進計劃生育規範化管理。

第五十壹條建立社區計劃生育違法生育報告制度。居民的自我監督是通過設立舉報箱、公開電話號碼來實現的。

第五十二條社區居委會每年定期組織居民或者居民代表對社區居委會計劃生育工作進行評價,根據評價結果改進和完善管理服務,對居民意見較大、不履行職責的工作人員及時進行調整。

第七章流動人口管理

第五十三條對流入人口實行信息申報制度。流動人口流入現居住地後壹周內,出租、出售、出借房屋的戶主或者單位應當將其入住信息告知社區居委會;社區居委會計生專幹接到通知後,應及時收集核實流動人口基本信息,並將信息上報街道(鄉鎮)計劃生育辦公室;街道(鄉鎮)計劃生育辦公室應將流入人口的基本信息錄入流動人口數據庫。及時管理信息系統。

第五十四條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應當加強雙向溝通。溝通方式可以通過全國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交流平臺進行,也可以通過信函、電話等形式進行信息交流。

第五十五條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流入人口的育齡婦女到達現居住地後15日內,及時查驗流動人口婚育證明。需要將記錄的婚育節育情況與本人實際情況進行核對,加蓋相關檢查印章,並進行登記。對未持有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的,應當書面責令限期補辦。屬於省內流動的,督促其30日內回戶籍。對於跨省流入的,本人通過信息平臺、公函、電話提供婚育信息或核實婚育信息後,可從現居住地申請辦理臨時婚育證明。臨時婚育證明有效期3個月,只能辦理壹次。逾期未按規定補辦婚育證明的,按照《河南省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辦法》處理。

第五十六條對流入人口實行計劃生育合同管理。用人單位、租房者和社區居委會應當與流入人口簽訂計劃生育合同,明確各方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第五十七條本市戶籍擬流入外省的,在戶籍所在地街道(鄉鎮)辦理《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在市區有固定住所的,也可以在現居住地街道(鄉鎮)辦理。

第五十八條各級政府和人口計生部門要把流動人口與常住人口同等對待,納入總人口統計,* * *帶宣傳,* * *帶管理,* * *帶服務。

避孕、優生優育、生殖保健等咨詢服務。應當為已婚育齡婦女免費提供,保障其免費享受國家規定的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關心流動人口的生產和生活,有關部門應當為實行計劃生育的流動人口家庭在就業、就醫、子女入托、入學等方面提供優惠服務。

第八章技術服務

第五十九條社區居委會應當依托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或者社區衛生資源開展計劃生育服務。

對具備技術服務條件的街道和社區,應在社區內提供技術服務。不具備技術服務條件的,各街道應指定市、縣、區計劃生育服務站或社區衛生醫療機構提供服務。

社區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應當按照就近、方便群眾的原則開展。積極開展人性化服務、上門服務等活動。

第六十條社區和依托的計劃生育服務機構主要開展以下服務:

(壹)做好本轄區育齡群眾避孕節育知識和生殖保健服務的宣傳咨詢工作,指導群眾選擇安全可靠的避孕方法,開展知情選擇。

(2)每季度對居住在本轄區的已婚育齡婦女(含流動人口)進行健康檢查,並將檢查結果反饋給街道(鄉鎮)計劃生育辦公室,錄入人保系統。MIS管理系統。

(三)在自願的基礎上,每年為本轄區居住的已婚育齡婦女進行壹次生殖健康檢查和婦科病普查普治。

(四)定期訪視有異常避孕措施的育齡婦女。

第六十壹條所有已婚育齡婦女應當按時參加居住地社區居委會組織的健康檢查。未按時參加健康檢查的,由社區居委會、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通知其工作單位,督促其參加健康檢查。拒絕參加健康檢查的,按照《河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六十二條保證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享受國家規定的基本項目的免費避孕技術服務。

第六十三條社區計劃生育服務站或服務機構應當符合規定的衛生和消毒條件,嚴格執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規範和操作規程,不斷提高服務質量和水平。

第六十四條完善避孕藥具發放網絡,保持免費發放渠道暢通,通過擴大發放點、設置安全套自動售貨機等方式,增強避孕藥具的可獲得性和可取性。

第九章監督與評估

第六十五條按照逐級考核與屬地考核相結合的原則,本市對縣市和街道(鄉鎮、村)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進行逐級考核,街道對轄區內各級社區和組織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

第六十六條結合城市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實際,制定城市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考核內容和指標,每年對縣市城市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進行單獨考核,結果按比例計入縣市總分。街道(鄉鎮)全部屬於市區的,按市區人口和計劃生育考評辦法;既有城市也有農村,分別按城市和農村的評價方法,按城市人口和農村人口的比例綜合評價結果。

第六十七條各街道(鄉鎮)負責市、縣、城區直屬單位的考核,並將結果報縣、城區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屬市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的,經綜合考評後由市予以獎勵和處罰;是縣直單位的,縣直將給予獎勵和處罰;屬跨區域管理的縣級單位,考核結果將向縣級通報,縣級將予以獎勵和處罰。

第六十八條對現居住地6個月以上不滿3年的違法生育,由現居住地承擔責任。單位幹部職工違反計劃生育的,由單位和現居住地承擔責任,主管部門承擔連帶責任。因單位不積極配合工作,單位應負主要責任。

第六十九條社會撫養費已足額征收,並及時報案的,可以減輕現居住地街道和社區的責任。

第七十條、設立年度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先進單位、年度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先進單位、年度人口和計劃生育先進街道(鎮)等獎項。人口計生並重先進單位獎,旨在表彰人口計生責任落實到位的市直單位。

人口與計劃生育先進單位獎旨在表彰當年工作基礎好、計劃生育整體水平高、優惠政策落實好、成績突出的單位。

人口和計劃生育先進街道(鄉鎮)獎旨在表彰當年工作基礎好、宣傳服務、技術服務、政策服務、信息服務、生產生活服務、流動人口服務好、計劃生育工作整體水平高、成績突出的街道(鄉鎮)。

第七十壹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根據實際情況,給予通報批評黃牌警告或壹票否決,並追究相關領導的責任。

(壹)不履行規定的管理服務責任或未完成工作責任目標,考核綜合得分不達標的單位;

(二)計劃生育管理失控,導致政策外生育的;

(三)有跨地區辦案、越權辦案、辦案不立案、辦案無法律文書、無執法案卷、故意隱瞞不報、故意少繳社會撫養費、不征收社會撫養費、不開正規票據等行為,情節嚴重的;

(四)違反規定收取押金、保證金等。,以及亂收費、亂攤派,情節嚴重的;

(五)其他嚴重違反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的行為。

第十章附則

第七十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南陽市中心城區及各縣市所轄區域。城鎮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七十三條本辦法所稱市區是指南陽市中心城區、縣市區和建制鎮。

第七十四條本辦法具體應用中的有關問題由南陽市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七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