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第二十條國家實行職業教育制度和繼續教育制度。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行業組織、企業事業組織應當采取措施,發展和保障公民接受職業學校教育或者各種形式的職業培訓。
國家鼓勵發展多種形式的繼續教育,使公民在政治、經濟、文化、科學、技術和業務等方面接受適當形式的教育,促進不同類型學習成果的相互認可和銜接,促進全民終身學習。
第二十壹條國家實行國家教育考試制度。
國家教育考試的種類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確定,由國家批準實施教育考試的機構承擔。
第二十二條國家實行學業證書制度。
經國家批準設立或者認可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頒發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
第二十三條國家實行學位制度。
學位授予單位應當依法對達到壹定學術水平或者專業技術水平的人員授予相應的學位,頒發學位證書。
第二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企業事業組織應當采取各種措施,開展掃除文盲教育。
按照國家規定有接受掃盲教育能力的公民應當接受掃盲教育。
第二十五條國家實行教育督導制度和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教育評估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