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這樣的情況父母該怎麽辦?
家長:換老師對孩子有直接影響。“爸爸,下周蘇老師會教我嗎?”現在已經有李老師和劉老師來給我講課了。“鑒於孩子的問題,範先生有些不好意思。”當時我就報考了。因為試聽後覺得老師講課很有感染力,孩子們也喜歡跟著她學。誰曾指望只去過幾次就換老師,事先也沒通知我們。"
這種事情在昆明很多家長身上都發生過。去年,朱小姐給報了壹個補課班。每周日,她都陪著女兒從北方城市來到建設路周邊的培訓學校教書。“我們是特意來聽這個老師的課的,聽朋友詳細介紹這個老師,課堂教學很踏實,很用心。孩子們都很喜歡他。但是我們只上了幾節課,然後就換了老師。我們不能接受。我問培訓機構,他們壹會兒說哪個老師因為我自己的原因已經不上課了,壹會兒又說聯系不上哪個老師。我們明確提出退款,大學不允許。只是又在這裏教書,卻對孩子的心態產生了直接的影響。過了三六個月,沒有實際效果。”朱小姐說。
培訓學校:換老師都是正常的人事調整。鑒於經常換老師,培訓學校負責人表示,妳們這行壹切正常。“培訓學校的老師流動很快,有的老師甚至在幾家培訓學校兼職。如果有時間,他們可以趕回來。很少有老師像公立大學那麽努力,也就是說十幾二十年。我認為這意味著所有正常的人事調整。如果換老師還得退款,我們真的傷不起。”某培訓機構營銷推廣負責人顯示。
為了處理這個問題,培訓學校也想了很多辦法,比如拿出優越的工資,讓優秀的老師做分校等等。即便如此,仍然沒有辦法保證優秀人才的長期保留。畢竟培訓學校老師壓力太大,加班多,沒有寒暑假。”負責人表明。
鑒於範老師和朱老師的遭遇,該負責人表示,在教學工作計劃中保證學生權益的情況下,組織會盡可能與家長討論對家長的退款規定。
刑事辯護律師:呈貢區消協五龍聯合會工作人員接到範先生的舉報後,第壹時間與對方掌握情況,先後三次輪流與對方進行糾紛調解,並向早教機構負責人認真宣傳策劃《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相關專業知識,最終促使其達成壹致意見。幼教機構扣除其已參加的學習培訓費用,壹次性返還剩余消費賬戶2400元。
昆明北川刑辯律師事務所律師蔣婷表示,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九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三條,消費者享有自主增加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經營者應當聽取消費者對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建議,接受消費者的監督。此外,“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按照國家規定或者與消費者的約定承擔保修、退貨、退款或者其他承諾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或者承諾執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這種情況下,教育培訓機構經常更換老師,損害了消費者的利益,應該返還剩余的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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