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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職後培訓費該不該退?

法律解析: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約定了培訓協議的相關條款,且用人單位已為勞動者提供了專業技術培訓、支付了培訓費並提供了培訓費期間的發票,勞動者辭職的,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員工培訓作為勞動權利義務關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應當在勞動合同中約定,明確相關培訓事項和違約責任,或者企業與員工也可以簽訂專項培訓合同,對某壹具體培訓項目的相關問題(包括違約責任)做出具體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為其提供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限。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金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未完成部分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勞動者在服務期內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