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條鑒定評估由市衛生行政部門和中醫藥行政部門組織實施。
第十九條申請鑒定評估,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依法從事傳統醫學臨床實踐5年以上;
(二)掌握獨特、安全、有效的傳統醫學診療技術。
第二十條專長考核應當包括職業道德和專業水平,重點考核傳統醫學基礎知識和獨特的診療技術及臨床基本操作;方法包括綜合筆試和臨床實踐能力考試。
具體考核內容、標準和方法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制定。
第二十壹條申請鑒定的人員應當填寫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統壹樣式的《傳統醫學技能鑒定申請表》,經所在地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同意後,向市級衛生行政部門和中醫藥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第二十二條申請鑒定評估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傳統醫學技能鑒定申請表;
(2)本人身份證明;
(3)兩張兩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
(四)申請人所在地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出具的證明其從事傳統醫學臨床實踐年限的材料;
(五)兩名以上執業醫師出具的證明其掌握獨特、安全、有效的傳統醫學診療技術的材料;
(六)市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和中醫藥管理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條專長考核每年進行壹次,具體時間由市衛生行政部門和中醫藥行政部門確定,考核工作開始前3個月在轄區內公布。
第二十四條考試合格者,由負責組織考試的衛生行政部門和中醫藥管理部門,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統壹的中醫式樣核發,並報省級中醫藥管理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