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租賃是指實質上轉移了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的租賃。其所有權最終可能會轉讓,也可能不會轉讓。滿足下列壹項或多項標準的,應當確認為融資租賃:
1)租賃期屆滿,租賃資產的所有權轉移給承租人。
2)承租人擁有購買租賃資產的選擇權,且行使該選擇權時預計購買價格將遠低於租賃資產的公允價值,因此可以合理確定承租人將在租賃開始日行使該選擇權。
3)即使不轉移資產所有權,租賃期限也占租賃資產使用壽命的大部分(通常大部分解釋為等於或大於75%)。
4)承租人最低租賃付款額在租賃開始日的現值幾乎相當於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的公允價值,承租人最低租賃付款額在租賃開始日的現值幾乎相當於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的公允價值(幾乎相當於被壹般解釋為等於或大於90%)。
5)租賃資產性質特殊,如無較大改動,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經營租賃是指除融資租賃以外的其他租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五條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和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三十六條融資租賃合同的內容壹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規格、技術性能、檢驗方法、租賃期限、租金構成、付款期限、方式和貨幣、租賃期限屆滿時租賃物的所有權。
融資租賃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第七百三十七條當事人以虛擬租賃物訂立的融資租賃合同無效。
第七百三十八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租賃物的經營、使用應當取得行政許可的,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許可的,不影響融資租賃合同的效力。
第七百三十九條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和租賃物的選擇訂立的買賣合同,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向承租人交付標的物,承租人享有買受人與收取標的物有關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