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拉機駕駛員培訓,不適用本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是指以培訓學生機動車駕駛能力和相關理論知識或者道路運輸駕駛員職業能力為教學任務,提供有償培訓服務的活動。第四條市交通主管部門負責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監督管理。
縣(區)交通運輸部門負責轄區內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監督管理。
市、縣(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監督管理。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價格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五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行業協會應當發揮行業代表、行業服務和行業協調作用,指導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以下簡稱培訓機構)加強行業自律,依法經營,維護各方合法權益。第二章培訓機構的設立第六條申請設立培訓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健全的培訓機構和管理制度;
(二)有與培訓業務相適應的教學人員和管理人員;
(三)有必要的教學車輛及其他教學設施、設備和場地。
設立培訓機構的具體條件按照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第七條申請設立培訓機構,應當向市或者縣(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壹)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及復印件;
(三)營業場所使用權證明或產權證明及復印件;
(四)教練場地使用權證明或產權證明及復印件;
(五)教練場地技術條件說明;
(六)教學車輛的技術狀況、型號、數量證明和購置證明(經營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無需提交申請);
(7)各種設施設備清單;
(八)擬聘用人員名單及資格和職稱證明;
(九)其他需要提供的相關材料。第八條市、縣(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準予許可的,向申請人頒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確定培訓機構等級,向批準的教學車輛頒發道路運輸許可證;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第九條培訓機構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後,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相關登記手續。第十條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向社會公布培訓機構的名稱、培訓容量和註冊地點。第十壹條培訓機構變更許可事項的,應當向原許可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培訓機構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等事項的,應當向原許可機關備案。第三章經營管理第十二條培訓機構應當在其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懸掛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並公示其經營類別、培訓範圍、收費項目和標準、教學場地和教練、投訴電話等。
培訓機構應當按照省物價部門規定的收費標準和浮動幅度收費。第十三條培訓機構應當按照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註明的經營類別和培訓範圍進行招生和培訓,規範招生和註冊工作。
招生廣告的內容應當真實合法,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並標明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號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投訴電話。
培訓機構應當將招生廣告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第十四條培訓機構應當與學員簽訂培訓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提倡使用由市交通部門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的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合同示範文本。第十五條培訓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規定的教學大綱進行培訓,保證培訓質量,如實填寫培訓記錄。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培訓記錄。第十六條培訓機構應當在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批準的教學場所進行培訓;道路訓練應當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規定的路線和時間進行。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指定的訓練路線和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