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行政許可項目名稱和數量
民辦職業學校設立、分立、合並、變更許可(A01)
二。行政許可的內容
舉辦職業資格培訓和職業技能培訓的民辦職業學校的設立、分立、合並,變更名稱、層次、類別和舉辦者的審批。
第三,設定行政許可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十壹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
四、行政許可的數量和方式
數量不限,直接申請。
動詞 (verb的縮寫)行政許可條件
建立私立職業培訓學校
1.舉辦民辦學校的社會組織應當具有法人資格;
2.舉辦民辦學校的個人應當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3、符合《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設立標準》(試行)的辦學條件。
(1)基本辦學規模應不少於200人。
(2)應有與辦學規模相適應的培訓場所,租用場所的租期應不少於3年。有辦公場所,集中理論課的教學場所應達到300平方米以上,有良好的采光通風條件,桌椅、平臺、黑板等設施齊全;有滿足實習教學需要的實習操作場所,並符合相關工種的環境保護、勞動保護、安全、消防、衛生等安全規定。招收學生,其住宿場所還應符合環保、安全、消防、衛生等有關規定。
(3)應有滿足教學和技能訓練需要的教學、實習、實驗設施設備,有足夠的實習站。
(4)管理者應具有較高的職業道德和專業素質。
(5)應提供全職校長。校長應當具有大專以上學歷、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者三級以上國家職業資格,具有2年以上職業教育培訓經歷,熟悉國家職業培訓政策、法律法規。
(6)應根據辦學規模配備相應數量的專職教學管理人員。專職教學管理人員應當具有大專以上學歷、中級職稱或者國家職業資格三級以上,具有2年以上職業教育培訓經歷,具有豐富的教學管理經驗。應當配備從事職業指導和就業服務的相關人員。財務管理人員應具備會計人員資格證書。
(7)配備結構合理的專兼職教師,滿足辦學規模。專任教師壹般不少於教師總數的1/4,每個培訓專業(職業、工種)至少配備2名理論教師和實踐指導教師。理論教師和實踐教師都應具備與其教學崗位相應的資格。
(8)應有與培訓專業(職業、工種)相對應的教學(培訓)計劃、大綱和教材。職業資格培訓的教學(培訓)計劃、教學大綱和教材應當符合國家職業標準。自編的教學(培訓)計劃、大綱和教材,應當經過專家論證,並報審批機關備案後,方可組織實施。
(9)應建立各項管理制度,包括學校章程和發展規劃、教學管理、教師管理、學生管理、財務和衛生安全管理、設備管理等。
(10)發起人應有穩定可靠的資金來源,固定資產50萬元以上,註冊資本30萬元以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九條、第十條;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做好民辦職業培訓工作的通知(勞社部發[2004]1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