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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的培訓由誰負責?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的培訓,由設區的市級安監局培訓機構負責。

中央直屬企業由所在地省級安全監管局培訓機構負責。

安全監管局的職責如下:

1,安全生產綜合管理和宏觀指導,行使國家安全生產監督職能;

2.制定安全生產考核目標,並實施監督考核;

3、負責組織安全生產檢查,開展安全生產執法活動;

4.指導、協調相關部門承擔的專項安全監管監察工作;

5、負責傷亡事故的統計分析,組織協調重大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安全事故的審批結案;

6、組織重大危險源、重大事故隱患評估,監督重大事故隱患治理;

7、負責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項目(工程)安全設施的評價、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

8、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工作,組織和指導安全生產新技術的推廣;

9.監督管理勞動防護用品;

10.組織督促各類企業法人、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參加安全生產相關培訓並取得相應資格證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四條相關協會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章程,為生產經營單位提供安全生產信息和培訓服務,發揮自律作用,促進生產經營單位加強安全生產管理。

第十五條依法設立的為安全生產提供技術和管理服務的機構,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行業標準,接受生產經營單位的委托,為其安全生產工作提供技術和管理服務。

生產經營單位委托前款規定的機構提供安全生產技術和管理服務的,保障安全生產的責任由該單位承擔。

第二十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