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財政為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安排的培訓經費,由財政部直接撥付給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中央直屬墾區安排培訓經費,財政部將經費撥付給農業部,再由農業部撥付給墾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和直轄墾區將中央財政補貼資金和本級財政安排的資金補貼給接受培訓的農業勞動者或培訓機構。
對被授權提供全國性指導培訓和宣傳資料的機構的財政補貼,由財政部撥付給農業部,再由農業部撥付給該機構。
第十五條地方財政部門收到培訓機構資金申請報告、當地陽光工程辦公室確認的項目合同、驗收合格並有農民簽字的參訓人員名單、收費憑證等相關材料後,審核無誤後及時向培訓機構撥付補貼資金。
第十六條培訓補貼資金不得用於培訓機構的基礎設施建設、培訓條件改善和技能資格支出。項目工作經費由中央和地方各級政府共同承擔。地方政府承擔的項目工作經費,可從地方財政補貼中適當安排,也可由地方財政單獨安排,但不得從中央補貼中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