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適用於樹齡在100年以上、80年以上的古梨樹後備資源。第三條古梨樹的保護、管理和利用應當堅持規劃先行、科學管理、保護為主、合理利用的原則。第四條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古梨樹保護管理的組織領導。臯蘭縣古梨樹保護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古梨樹保護管理的日常工作。
市、縣林業和縣發展改革、公安、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建、規劃、農業、水務、文化、旅遊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古梨樹的保護管理工作。
石川鎮人民政府應當在其職責權限範圍內,做好古梨樹的保護、管理和利用工作。
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應當依法履行群眾性自治組織和農村土地承包當事人的職責,通過制定村規民約、完善土地承包合同等方式,引導村民做好古梨樹保護工作。第五條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古梨樹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制定古梨樹保護、管理和利用專項規劃。第六條市、縣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古梨樹保護專項資金,納入年度財政預算,用於古梨樹的保護、管理和利用。第七條古梨樹保護管理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組織實施古梨樹保護、管理和利用專項規劃;
(二)督促、指導養護責任主體對古梨樹進行養護,每個自然年度將樹齡80年以上的古梨樹納入保護範圍,對樹齡50年以上的梨樹進行登記管理;
(三)負責古梨樹的日常巡查,及時妥善處理發現的問題;
(四)查處破壞古梨樹及其生長環境和保護設施的違法行為;
(五)負責古梨樹病蟲害的監測和防治;
(六)負責監督古梨樹的防火工作;
(七)負責古梨樹資源的調查、登記和定期監測,並編寫檢測報告;
(八)開展“田巴適”等專業技術人員培訓,開展以古種植傳承和現代科技養護為內容的古梨樹保護、管理和利用相關技術培訓;
(九)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八條市、縣、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古梨樹保護的宣傳教育,普及保護知識,增強公眾保護意識。第九條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應當每年組織對本條例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聽取和審議縣人民政府和鎮人民政府關於古梨樹保護、管理和利用情況的報告。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古梨樹的義務。有權勸阻和舉報損害古梨樹的行為。
古梨樹保護管理機構接到舉報後,應當及時處理,為舉報人保密,並對舉報人給予適當獎勵。第十壹條鼓勵單位和個人捐資保護或認養古梨樹。捐資保護和認養古梨樹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在捐資認養期限內享有署名權。捐資保護或者認養古梨樹的具體辦法由縣人民政府制定。
對保護古梨樹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縣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第十二條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古梨樹保護管理機構組織專家對古梨樹進行樹齡鑒定,報縣政府確認後公布,並報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三條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古梨樹保護、管理和利用專項規劃,劃定古梨樹核心保護區和生態保護區。
核心保護區內的建設活動應當嚴格執行古梨樹保護、管理和利用專項規劃,禁止進行損害和影響古梨樹生長的新建、改建、擴建活動。
生態涵養區要優先保護生態資源,適當發展林業、果業和鄉村旅遊;不影響古梨樹生長的建設活動,經批準後可適度進行。第十四條在生態保護區內進行建設活動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制定古梨樹保護方案,並報古梨樹保護管理機構審查。古梨樹保護管理機構應當在收到保護規劃後十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意見,報縣人民政府審批。
未經批準的古梨樹保護規劃,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第十五條縣人民政府對古梨樹實施保護,並根據實際需要設置防護圍欄、防雷裝置等相應的防護設施。
古梨樹保護牌由古梨樹保護管理機構設計、制作和懸掛。古梨樹保護牌應當以二維碼等電子方式標明古梨樹的名稱、學名、姓、年齡、編號、負責養護的單位或者個人、設置時間、電話等內容和信息。懸掛古梨樹保護牌不得影響古梨樹生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或損壞古梨樹保護板和保護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