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輕學生負擔
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的作業和校外培訓負擔。
不允許上市
這類機構不允許上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四十七條國家鼓勵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組織與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在教學、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推廣等方面開展多種形式的合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可以通過適當形式支持學校建設,參與學校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