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第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新員工上崗前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於24小時。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金屬冶煉等生產經營單位新員工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於72小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於20小時。
擴展數據: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第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由生產經營單位組織實施。
生產經營單位要堅持以考試和講座促學習,確保所有從業人員熟練掌握崗位安全生產知識和技能;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金屬冶煉等生產經營單位也要完善和落實師徒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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