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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員工的最新規定

為了加強組織管理和勞動紀律,逐步完善優勝劣汰的用人機制,優化職工隊伍結構,提高職工整體素質,特制定本條例。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司可以安排員工待崗:

1,無法在該崗位工作;

2.年度績效考核不合格的;

3.乙方嚴重違反公司制度,但不符合解除勞動合同條件的;

4.工作失職,給公司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萬元以上;

5.違反公司勞動紀律,不服從管理或不服從部門工作安排;

6、其他導致不值班的情況。

等待審批流程的員工

如有員工待崗行為,由部門結合實際情況進行評估上報,經總經理批準後待崗。具體流程如下:

1,部門負責人對需要待命的人員進行工作評估,提出書面意見報分管領導批準,並報行政綜合部;

2.綜合行政部根據部門意見調查核實待崗人員的工作情況,並向總經理出具書面調查意見;

3.經總經理批準後,綜合行政部會向等候的員工發出等候通知。待崗人員接到通知後,當天辦理交接手續,離開原崗位後到行政綜合部報到;

4.待崗通知發出後,員工拒絕接受待崗安排的,從待崗之日起按曠工處理。

等候人員的待遇

1.雇員的等待期不得超過三個月。待崗期間只發崗位工資,不享受績效工資和崗位補貼;

2.待崗人員培訓後未能順利上崗的,其待崗工資按原崗位工資80%的標準發放;

3.員工待崗期間,社保等福利待遇按公司統壹規定執行。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