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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檔案條例(2010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檔案建設,有效保護和利用檔案,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及其實施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法人、其他組織和個人檔案的管理和利用。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三條本條例所稱檔案,是指法人、其他組織和個人從事政治、軍事、經濟、科學、技術、文化、宗教等活動直接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文字、圖表、聲像等各種形式的歷史記錄。第四條本市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的檔案事業,應當將檔案事業建設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重視檔案宣傳教育,根據檔案事業發展的需要,保障檔案機構、人員編制和經費的落實。第五條市、區、縣設立檔案行政管理部門。

市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檔案事業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條例的實施,依法對本市檔案事業實行統籌規劃、組織協調、統壹制度、監督指導。

區、縣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區、縣的檔案事業,監督和指導本區、縣的檔案工作,業務上受市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和指導。第六條市、區縣其他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本系統的檔案工作,業務上接受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加強對檔案工作的管理,為檔案工作提供必要的條件,保障檔案工作的正常開展。第七條檔案工作應當遵循統壹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維護檔案的完整、準確和安全,便於社會利用,保守國家秘密。第二章檔案機構第八條地方國家檔案館包括綜合檔案館和具有公共性質的專門檔案館。

綜合檔案館是按行政區域設置的機構,收集並永久保存各類檔案,向社會提供利用。

專門檔案館是收集並永久保存特定領域或特殊載體的檔案,並向社會提供利用的機構。第九條部門檔案館是收集、長期保存本部門及其所屬單位形成的檔案,並在壹定範圍內提供利用的機構。第十條綜合檔案館的設立,應當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專門檔案館和部門檔案館的設立,經市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後,報市人民政府批準。第十壹條鄉鎮人民政府主管檔案工作的機構管理本機關的檔案,並對本鄉鎮其他組織的檔案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配備工作人員從事檔案工作。第十二條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檔案機構管理本組織的檔案,指導文書部門和業務部門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和歸檔,監督和指導所屬單位的檔案工作。

法人和其他組織配備的檔案人員應當保持相對穩定。

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根據檔案工作需要,組織檔案人員參加檔案業務培訓。第十三條市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機構可以制定專業檔案工作標準和技術規範,經市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審查批準後實施。第十四條檔案工作人員應當忠於職守,遵守紀律,具備專業知識。第十五條從事檔案鑒定和評估中介業務的人員,應當具備檔案基礎理論知識和檔案價值鑒定、檔案等級評定的專業知識。第三章檔案管理第十六條法人、其他組織及其工作人員在職務活動中形成的材料,由文書部門或者業務部門收集、整理,定期交檔案機構集中管理。

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和依法實施行政管理的市人民政府派出機構制定的行政規範性文件,應當在備案的同時報送市綜合檔案館;區縣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規範性文件,應當同時報送所在區縣綜合檔案館。

根據國家和本市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規定應當歸檔的材料,不得拒絕歸檔或者據為己有。第十七條有關部門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向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提供信息,涉及市、區、縣行政區劃變更、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設立、變更和註銷,重點建設項目和重大科學技術研究項目的批準,以及其他有重大影響的活動。

由市或者區縣組織或者承辦的全國性、國際性會議(以下簡稱重要會議)和重大政治、經濟、科技、文化、宗教活動(以下簡稱重大活動)形成的檔案,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向市或者區縣綜合檔案館移交。

市和區、縣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指導和監督重要會議和重大活動檔案的建檔和進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