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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消防條例(2010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加強應急救援工作,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及相關應急救援工作。第三條消防工作應當遵循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原則,按照政府統壹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建立健全社會化消防網絡。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建立公安消防隊、專職消防隊、誌願消防隊等多種形式的消防組織,加強消防技術人員培訓,提高火災預防、撲救和應急救援能力。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以公安消防隊和其他上級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為基礎的綜合應急救援隊伍。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以及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和消防工作的實際需要,建立專職消防隊和義務消防隊。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並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確保消防工作與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當地承擔的消防事業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並隨著經濟的發展、消防任務的變化和財政保障能力的提高,逐步增加財政投入,保障火災預防和撲救的需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綜合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和工作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應急救援車輛、裝備和物資的購置,由各級綜合應急救援隊伍編制合理的需求計劃和預算,同級財政專項安排。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由本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實施。

軍事設施的消防工作由主管單位監督管理,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予以協助;地下礦山和核電廠的消防工作由主管單位監督管理。

法律、法規對森林消防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第七條維護消防安全是全社會的責任。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和報告火災事故的義務。所有單位和成年人都有義務參加有組織的滅火工作。

鼓勵單位和個人支持消防公益事業。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識。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加強對本單位人員的消防宣傳、教育和培訓,提高檢查和消除火災隱患、撲滅初期火災以及組織疏散逃生的能力。

公安機關及其消防機構應當加強消防法律法規的宣傳,督促、指導、協助有關單位做好消防宣傳教育工作。

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學校和相關職業培訓機構應當將防火、滅火、應急逃生等消防知識納入教育教學和培訓內容。

廣播、電視、報紙、互聯網站等媒體應當積極開設消防安全教育專欄,開展公益性消防宣傳教育。

工會、* *共青團、婦聯等組織應當根據各自工作對象的特點,采取多種形式做好消防宣傳教育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人民政府和公安機關等部門加強消防宣傳教育。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對在火災預防、撲救和應急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十條因參加業務訓練、滅火和應急救援負傷、致殘或者死亡的人員,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給予工傷、醫療和撫恤待遇。第十壹每年11.9是全省消防日。第二章消防安全責任第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的主要負責人對消防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分管負責人對本領域的消防工作負具體領導責任。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履行下列消防職責:

(壹)貫徹執行消防法律、法規和規章,編制消防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公共消防設施、器材、消防訓練基地和消防組織的建設;

(三)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監督檢查同級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情況;

(四)組織同級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開展有針對性的消防安全檢查;

(五)制定火災事故和綜合應急救援預案,組織重大火災撲救和其他重大災害事故的應急救援,並定期組織演練;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消防安全委員會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定期研究、協調解決本行政區域內消防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督促、指導各部門、各單位履行消防工作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