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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幼機構壹般可以設置以下班級

法律分析:

1.托兒所應當有自己的場地或者租賃期限不少於3年的場地。托幼機構選址應當選擇自然條件好、交通便利的建設用地,符合衛生環保要求,遠離對嬰幼兒成長有害的建築物、設施和汙染源,符合抗震、防火和疏散要求。

2.托幼機構的建築應當符合相關工程建設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設置符合標準要求的生活用房,並根據需要設置服務管理用房和供應用房。

3.托幼機構的房屋裝修、設施、設備和裝飾材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質量標準和環境保護標準,並定期進行檢查和維護。

4.托幼機構應當配備符合嬰幼兒年齡特點的家具、用具、玩具、圖書和遊戲用品,並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質量標準和環境保護標準。

5、托幼機構應當配備室外場地,配備適宜的遊戲設施,並具備相應的安全防護設施。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以使用附近的公共場地和設施。

6、托幼機構應當設置符合標準要求的安全防護設施和設備。

7.托幼機構應當根據場地條件,合理確定嬰幼兒保育規模,配備綜合管理、保育照料、衛生保健和安全保障等工作人員。托幼機構負責人負責全面工作,應當具有大專以上學歷,具有3年以上從事托幼教育、衛生等相關管理工作經歷,並經托幼機構負責人崗位培訓合格。護士主要負責嬰幼兒的日常生活護理,安排遊戲活動,促進嬰幼兒身心健康,養成良好的行為習慣。護士應具有嬰幼兒護理經驗或相關專業背景,並受過嬰幼兒護理和心理健康知識培訓。保健人員應當通過婦幼保健機構組織的保健專業知識培訓。保安人員應當取得公安機關頒發的保安員證,由取得公安機關保安服務許可證的保安公司派駐。

8.托幼機構壹般有三個班:嬰幼兒班(6-12個月,學生人數少於10人)、小班(12-24個月,學生人數少於15人)和大班(24-36個月,學生人數少於20人)。18個月以上的嬰兒可以混班,每班不超過18人。每個班級的生活單元應獨立使用。

9.護士與嬰兒的比例應不低於以下標準:嬰兒班1:3,保育班1:5,保育班1:7。

10,按照托兒所衛生保健的有關規定配備衛生保健人員、炊事人員。

11.獨立的托幼機構至少應有1名保安員在崗。

法律依據:

托幼機構設置標準(試行)

第壹條為建立專業化、規範化的托育機構,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3歲以下嬰幼兒托育服務發展的指導意見》,制定本標準。

第二條托幼機構的設立應當堅持政策引導、普惠優先、安全衛生、科學規範、屬地管理、分類指導的原則。

第三條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以多種方式興辦托幼機構。

第四條本標準適用於經相關部門依法登記備案,由專業人員為3歲以下嬰幼兒提供全日照料、半日照料、定時照料等照料服務的機構。

第五條托幼機構的設置應當根據城鄉發展規劃,結合人口、交通、環境等因素,科學規劃,合理布局。

第六條新建居住區應當規劃建設與常住人口規模相適應的住宅。在老城區和已建住宅區,應當采取多種方式建設和完善嬰幼兒護理服務設施,滿足居民需求。

城市托幼機構建設應充分考慮農民工子女的需求。

第七條充分發揮城鄉社區公共服務設施的嬰幼兒照護服務功能,加強社區嬰幼兒照護服務設施和社區服務中心(站)與社區衛生、文化、體育等設施的功能銜接。

支持和引導社會力量依托社區設立托幼機構。

第八條在農村社區綜合服務設施建設中,應當統籌考慮托幼服務設施建設。

第九條托幼機構應當有自有場地或者租賃場地,租賃期限不少於3年。

第十條新建托幼機構的建築應當符合工程建設的有關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選擇自然條件好、交通便利、符合衛生環保要求的建設用地,並遠離對嬰幼兒成長有害的建築、設施和汙染源。

第十壹條托幼機構的改建和擴建應當在原有建築的基礎上進行。原有建築應當合法合規、安全可靠,符合或者經改造符合抗震、防火和疏散要求。

第十二條托幼機構應當為嬰幼兒設置標準生活用房(用餐區、睡眠區、遊戲區、盥洗室、存放區等。),且人均使用面積不得少於3_。

照料2歲以下嬰兒的,應當設置符合相關要求的母嬰室和備奶區。

服務管理用房(衛生室、辦公室、保安室等。)和後勤保障用房(廚房、倉庫、消毒間等。)可以根據需要設置。

第十三條托幼機構應當配備符合嬰幼兒年齡特點的家具、用具、玩具、圖書和遊戲用品,並符合國家安全質量標準和環境保護標準。

第十四條托幼機構應當有戶外活動場地,配備適宜的戶外玩具和遊戲設施,人均面積不低於2_,並有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

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可以使用機構附近的公共場地。

第十五條托幼機構應當設置符合標準的安全防護設施和設備。

第十六條托幼機構應當根據場地條件和嬰幼兒規模,合理配置綜合管理、保育照料、衛生保健、安全保障和後勤保障等工作人員。

托幼機構負責人負責全面工作,應當具有大專以上學歷,具有3年以上從事托幼教育、衛生等相關管理工作經歷,並經托幼機構負責人崗位培訓合格。

護士主要負責嬰幼兒的護理、護理和養護,應具有嬰幼兒護理專業背景,並接受過相關的嬰幼兒護理教育和培訓。

護士主要負責照顧嬰兒的日常生活,協助保育人員。護士應當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並接受過嬰幼兒護理職業培訓。

衛生工作者應當具有高中或者中專學歷,並經過婦幼保健機構組織的衛生保健專業知識培訓。

保安員應當取得公安機關頒發的保安員證,由取得公安機關保安服務許可證的保安公司派駐。

第十七條每所獨立的托幼機構不得接收超過150名嬰兒。

第十八條壹般有三個班:幼兒班(6-12個月,人數少於10人)、幼兒班(12-24個月,人數少於15人)和幼兒大班(24-36個月,人數少於20人)。

18個月以上的嬰兒可以混班,每班不超過18人。

每個班級的客廳應該是壹個獨立的單元。

第十九條托兒所工作人員和護士與嬰兒的比例應不低於:嬰兒班1:3,小托兒所班1:5,大托兒所班1:7。每個班至少有1個看護人。

第二十條根據托兒所衛生保健的有關規定,合理配置衛生工作人員、炊事員。

第二十壹條每個獨立托幼機構應當至少有0+65438名保安員在崗。第五章職能和責任

第二十二條托幼機構應當根據不同月齡嬰幼兒的生長發育特點,提供專業、規範、安全、健康的托幼服務,促進嬰幼兒早期發育。

第二十三條托幼機構應當設置適宜的生活環境和條件,提供符合嬰幼兒生理心理需求和生長發育特點的活動、膳食、睡眠、清潔等服務,做好嬰幼兒日常生活安排。

第二十四條托幼機構應當遵循不同月齡嬰幼兒的生理、心理和認知發展規律,安排以遊戲為主要形式的活動,充分尊重個體差異,寓教於樂。

第二十五條托幼機構應當全天觀察嬰幼兒的飲食、睡眠等生活和健康狀況,保存日常護理記錄,必要時向監護人反饋。

第二十六條托幼機構應當配合衛生部門做好疾病預防控制、嬰幼兒健康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七條托幼機構可以利用互聯網等信息技術,通過家庭指導、親子活動、家長課堂等方式,為家庭和社區提供科學的育兒指導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