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教育行政處罰實施暫行辦法》第十二條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設立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的,由教育行政部門予以撤銷;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社會力量舉辦的教育機構,舉辦者虛假出資或者在教育機構設立後抽逃出資的,由審批的教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出資額或者抽逃出資額壹倍以下、最高不超過十萬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審批的教育行政部門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