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根據《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學校名稱:學校
第三條學校性質: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自願性社會組織。
第四條辦學宗旨:遵守法律法規,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和諧育人,夯實基礎,培養能力,發展學生個性和特長。
第五條學校自願接受教育局和民政局的業務指導、監督和管理。
第六條學校地址:XX路YY街ZZ號。
第二章。辦學機構
第七學校規模:學校占地Xm2;建築面積Ym2。
第八條辦學層次:九年義務教育學校。
第九條辦學形式:招生對象為小學適齡兒童和初中學生。小學生的學習期限是六年,初中生的學習期限是三年。
第三章,管理制度
第十條學校設立董事會,董事會任期三年,董事會是學校的決策機構。
第十壹條學校董事會成員:由從事教育工作10年以上的人員組成。
第十二條理事會成員熱心教育事業,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三條首屆董事和董事長由發起人選舉產生;董事長的更換由董事會表決,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更換董事應由董事長提名,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會成員通過。
第十四條董事任期為三年。董事任期屆滿後,可以連選連任。
第十五條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壹)學校校長的任免;
(二)修改學校章程,制定學校規章制度;
(三)制定學校發展規劃,批準年度工作計劃;
(四)籌集辦學資金,審核預算和結算賬目;
(五)決定職工定員和工資標準。
(六)決定學校的分立、合並和終止。
第十六條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壹次會議,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a)當主席認為有需要時;
(二)經三分之壹以上董事提議。
第十七條董事會應有65,438+0名董事;2名副主席,即
第十八條副董事長協助董事長工作。董事長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為行使。
第十九條董事長行使下列權利:
(壹)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
(二)貫徹和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3)代表學校簽署相關文件;
(四)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相關權利。
第二十條董事會實行壹人壹票制,根據出席人數,少數服從多數;當贊成票和反對票相等時,由主席作出最後決定。但是,討論下列重大問題,應當經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
(壹)校長的任免;
(二)修改學校章程;
(三)制定發展規劃;
(四)審查預算、決算;
(五)決定學校的分立、合並、終止等其他重大變更。
第二十壹條召開董事會會議,董事長或指定人員應於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並將會議時間、地點和內容通知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會會議,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董事會會議。委托書必須明確授權範圍。
第二十二條出席董事會的人數必須達到全體董事的半數以上。如果不足半數,通過的決議無效。缺席董事追認人數超過半數的。它的決議是有效的。
第二十三條董事會會議應當對所議事項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董事對董事會的決議負責。董事會會議記錄應由董事長指定的人員存檔。
第二十四條學校設校長,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
第二十五條行長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壹)執行學校董事會的決定;
(二)實施發展規劃,制定年度工作計劃、財務預算和學校規章制度;
(三)任免學校教職員工,實施獎懲;
(四)組織教育教學和科學研究活動,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五)負責學校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六條行長在行使職權時,不得改變董事會決議或超越授權範圍。
第四章。學校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XXX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堅持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政治素質好。
(2)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三)沒有被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五章,學校資產與財務管理
第二十九條學校資產的來源:舉辦者的出資。該校的貢獻如下:
1.出資方式為人民幣元;2.出資方式為人民幣元;3.出資方式為人民幣元;以上資金已全部到位。
第三十條辦學經費主要用於校舍建設、教育教學設備購置、教職工工資福利、繳納社會保險費、教師培訓、教育科研活動、招生宣傳、備用周轉金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學校資產。
第三十壹條學校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學生收取費用,所收取的費用用於教育教學活動和改善辦學條件。
第三十二條學校應當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應當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收人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三條學校應當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數據的合法、真實、準確、完整,依法執行國家稅收政策;每壹會計年度結束後,應將財務會計報告報送審批機構備案。
第三十四條學校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政府財政、稅務部門的監督,並接受法定審計機構的年度審計。
第六章。辦學平衡與布局
第三十五條學校有盈余,投資者要求合理回報。
第三十六條辦學結余,是指學校每年以辦學成本、社會捐贈和國有資產形式取得的凈收入,依法按照不低於25%的比例從每年凈收入中提取發展資金,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其他必要費用後的余額。
第三十七條取得合理回報的時間為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
第三十八條學校提取的發展基金應當用於學校的建設和維護以及教學設備的購置和更新。
第三十九條投資者合理回報的比例由董事會依法決定,須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方可通過。本決定確定合理回報比例之日起15日內,將本決定及向社會公布的有關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的信息和財務情況報審批機關備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資產處置
第四十條學校完成任務要求自行終止,或者因分立、合並需要撤銷的,由舉辦者提出終止方案,經校董會同意後,報審批機關批準。
第四十壹條終止前,應當在審批機關和政府有關部門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學校處理完各項善後事宜後,應向審批機關申請註銷登記。審批機關批準後,應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
第四十三條學校被吊銷辦學許可證或者資本不足以繼續辦學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清算。
第四十四條學校終止後,學校財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壹)退還學生學費、雜費和其他費用;
(二)支付教職工工資和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三)償還其他債務。
學校清償上述債務後的盈余,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本章程的修改必須經董事會批準。修改後的章程經審批機關批準,並在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後生效。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解釋權屬富民學校董事會。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審批和登記管理機關批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