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自建房審批程序如下:
1,建房戶向村委會申請建房;
2、村委會審批、簽名、蓋章;
3.向鄉建設辦提出申請;
4.鄉建設辦工作人員實地考察,同意建房;
5、到鄉鎮建設辦公室領取住房建設申請表;
6、由鄉鎮建設辦公室簽署;
7、鄉鎮領導簽字蓋章,核實同意;
8、縣規劃建設局審批(縣行政服務中心);
9、樓房住戶領取房產證。
農村自建房不得超過三層,每戶總建築面積不得超過360平方米;農村排屋不超過四層,每戶總建築面積不超過450平方米;各村要根據本村的風俗民情,研究確定固定的民居建築方案,形成統壹風格,采用坡屋頂建築形式。
法律依據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第七條建設單位不得向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法律、法規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強制性標準的要求,不得縮短合同約定的工期。第十條建設單位申請施工許可時,應當提供建設工程安全施工措施的資料。
依法批準開工報告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自批準開工報告之日起5日內,將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第二十壹條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依法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全面負責。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條件所需的資金投入,對所承擔的建設工程進行定期和專項安全檢查,並做好安全檢查記錄。
施工單位的項目負責人應當由取得相應專業資質的人員擔任,負責建設項目的安全施工,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安全生產費用的有效使用,根據項目特點組織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隱患,及時、如實上報生產安全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