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員工參加崗前培訓應獲得報酬。員工應根據用人單位的安排參加崗前培訓,這也是雙方勞動關系前提下履行勞動義務的壹種特殊方式。
2.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同崗位最低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