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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實施的制約因素有哪些?

古希臘思想家亞裏士多德認為,法治的兩個基本條件是:制定良法並嚴格執行。制定壹部好的法律與嚴格執法密切相關。法律能否得到很好的實施,實施的效果當然受到法律實施的外部環境的影響,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法律本身質量的制約。精心制定的法律易於實施,並能產生積極的效果。相反,制定得不好的法律不能很好地實施,甚至根本不能實施,並產生負面影響。因此,法律本身的質量是制約法律效力的重要因素。壹、法律效力的含義是什麽?學者們看法不壹。壹種觀點認為,法律效力是法律的功能和立法目的實現的程度和狀態;壹種觀點認為,法律效力是指人們實際按照法律規定的行為模式行事,法律被人們實際遵守、執行或適用。這兩種觀點中,前者側重於法律實施的效果,即法律實施後對社會生活的影響、法律的價值和立法目的實現的程度,後者側重於法律實施的狀態,即法律被人們實際實施的狀態和程度,並將法律效果與法律效果分開。筆者基本同意第壹種觀點。法律效果不僅指法律被人們實際實施的狀態和程度,還包括法律實施後的實際效果。作為法律實施的效果,法律效力可以是積極的、消極的或零。如果是正面效果,說明法律的實施實現了法律的價值和立法的目的。如果是負面效應,法律沒有實現其價值,也會給社會或個人帶來傷害或其他負面效應。零效應是指法律實施後,沒有在社會上引起相應的反響,也沒有給個人帶來任何後果,壹切照舊。負效應和零效應意味著法律沒有益處。用經濟分析的方法來衡量法律在社會生活中的效果,立法和法律的實施作為壹種投入,總會消耗壹定的社會資源,總會有壹定的成本,必然要求壹定的、最大的社會產出,即法律效益。當然,法律利益有很多方面,除了法律經濟利益之外,還包括政治利益、倫理利益和社會利益。因此,從更深層次來看,法律效力還包含法律效益的含義,這就要求立法活動和法律的實施都要註重效益,從而更好地實現法律提高全民福祉、實現社會正義、實現法律效益最大化和避免社會資源浪費的價值。法律效力不同於法律效力,法律效力是指法律規範的約束力,法律效力是這種約束力在現實生活中的狀態和程度。法律效力屬於法律的“應然”範疇,法律效力屬於法律的“實然”範疇。然而,這兩者也是密切相關的。只有當法律有效並被人們嚴格執行時,法律的約束力才能實現。同時,只有有效的法律才能得到實施並產生實際效果。所以,法律效力和法律效果是互為前提的。從法律效力的角度研究法律,可以幫助我們從更廣闊的空間和時間來觀察法律,進而充分發揮法律的社會功能。美國學者康馬傑在《美國的精神》壹書中提出:“法律是為實用目的而制定的,應當根據目的而不是根據淵源來理解法律。”法律是無效的,只能寫出來。法律的研究不應該局限於靜態的法律條文,還應該研究法律的動態實施,法律對人們生活的影響等等。法律效力的存在是法治社會與官僚社會的重要區別之壹。“所有的官僚社會都是正規的,很多法律往往不是為了執行,而是為了裝飾或者掩蓋。”強調法律效力壹方面可以加強法律的實施,另壹方面可以根據法律實施的情況和實際效果對法律進行修正,及時修改和廢止舊的法律,制定新的法律,從而加強立法工作,建立良好完善的法律體系,使我國真正成為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第二,制約法律效力的內在因素。要充分實現法律效力,首先,法律效力主體需要以法律為基本的活動準則,維護法律的尊嚴,保證法律的實施。其次,法律的實施需要壹個良好的、適宜的外部環境。法律效力的充分實現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法律自身內在因素的制約。作為壹個功能系統,法律的正常運行受到內外兩方面因素的影響。從另壹個國家移植過來的法典可能與接受國的文化環境格格不入,頒布後不為人知的法律可能成為壹紙空文。這些都是制約法律效力發揮的外在因素。只有來自法律內部的、阻礙其效力正常發揮的因素,才稱之為法律的局限性。法律本身制約法律效力的內在因素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 .法律是否反映了社會的客觀現實需要。馬克思指出,規律應該是事物規律本質的普遍的、真實的表現。因此,事物規律的本質不應該遷就法律,相反,法律應該適應事物規律的本質。他所說的“事物的法律本質”,是指法律所調整的各種客觀社會關系的必然性和規律性。使法律適應“事物的法律本質”,就是立法必須以客觀事實為依據,以事物的本質為依據,以客觀發展規律為依據,充分考慮客觀需要和可能性,而不是依靠主觀臆斷和武斷行動。因此,馬克思說:“立法者應該把自己看作壹個自然科學家。他不是在制定法律,不是在發明法律,而僅僅是在表達法律。他在有意識的現存規律中展示了精神關系的內在規律。”當客觀環境沒有提出制定某種法律的必要性時,僅憑主觀意誌進行立法的結果只能歸於失敗。同樣,違背客觀規律制定的法律,最終也會被唾棄。2、法律是否明確且可預見。清晰是相對於抽象性、模糊性和原則性而言的。明確性要求法律是具體的、清楚的、肯定的和完整的。只有法律明確,當事人才能理解自己行為的法律意義,法律對自己行為的態度,預測自己行為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進而決定自己行為的選擇。只有當事人違法受到制裁,才能被說服。只有法律明確,法律適用者才能嚴格適用法律的規定處理相關問題,避免法律適用中的主觀隨意因素,確保法律適用的統壹性和權威性。法律規定模糊不清、模棱兩可,必然造成法律實施的困難,降低法律的實際效果。同時,法律的明確性要求法律規範和法律的內容必須協調壹致,法律條文相互矛盾、相互沖突,只會讓人無所適從。3、法律是否體現和貫徹了現代社會法治的基本要求。立法過程包含了立法者對正義與非正義、理性與非理性、善與惡的價值判斷,體現了支持什麽、反對什麽的價值取向。它是道德通過立法活動外化的過程。立法者的道德意識越接近現代社會的現實狀態,法治的理想狀態就越能在社會中實現。特權道德觀念、官本位道德觀念、權力崇拜道德觀念等傳統道德觀念與現代民主社會格格不入,是現代法治社會的嚴重障礙。這就要求立法者具有堅定的反傳統意誌力和充分理解並接受現代法治道德要求的精神。立法過度提高道德要求,難以達到法律目的。同樣,如果立法降低道德要求,向傳統道德妥協,就會使法律形同虛設,立法目標無法實現。法律只有體現和落實現代社會法治的基本要求,才能適應現代民主和法治社會的發展趨勢,同時也才能體現現代社會大多數人的同意和利益,取得人們的信任並自覺遵守,樹立法律的權威。法律的權威不僅僅是靠國家強制的暴力來維護的。“法律法規由於其合理的內容,不得不維護其權威性。也就是說,各種法律法規,只有社會的、倫理的,才有存在的價值。法律法規再完善,違背人類道德、倫理、社會觀的人,也無法完全履行使命。”法律的權威主要取決於法律本身的內容和實施方法的優秀品質,取決於法律的普及程度,取決於人們對法律的信任、崇敬和自願服從。違反現代社會法治和道德基本要求的法律,如果得不到大多數人的支持和維護,就會失敗。4.法律術語和立法技術是否通俗。徐國棟教授對法國民法典的評價是:“用簡單的、不需要技巧的、通俗易懂的文體來寫,像聖經壹樣簡潔,以便連同廢除法律的專業化、技術性和復雜性的現象壹起廢除法學家的作用,使公民不用咨詢律師和法官就能理解法律。”守法是執法最基本、最重要的內容。從壹定意義上說,執法和司法只是執法的最後保障。如果每個人都能自覺遵守法律,執法機關和司法機關就沒有存在的必要。要使人們自覺守法,當然需要守法主體具有良好的法律意識,但首先要使其懂法、懂法,具備相當的法律知識。我們不能指望壹個對法律條文壹無所知的人自覺守法。法律語言和立法技術的普及,使普通人掌握法律成為可能。如果法律是用模糊不清、難以理解的語言寫成的,它就會變得私人化、特殊化,脫離公眾和壹般,法學家就會成為人們所敬仰的法律的壟斷者。法律的實施將失去人民的基礎,法律效力將無法充分實現。三、實現法律效力的立法對策為了充分實現法律效力,需要做好壹系列工作,如加強法制宣傳教育,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識和法律知識水平;加強執法司法機關建設,建立壹支高素質、專業化的執法司法人員隊伍;完善監督體系和執法體系;改革和完善司法工作的領導和管理體制等。為了充分實現法律效果,當然也要完善法律本身,建立良好完善的法律體系。就立法工作而言,應采取以下對策:1 .立法要從實際出發。從實際出發,實事求是,是我們黨的思想路線。立法工作從實際出發,是辯證唯物主義在立法工作中的應用。立法者應當通過深入的調查研究和科學論證,發現和把握客觀規律和社會客觀現實需求,並將其反映到法律上。同時,當制定法律的現實依據發生重大變化,對立法提出新的要求時,應當及時修改、補充或者制定法律。當然,法律並不總是被動地反映客觀規律和現實需要,立法活動是壹種動態活動,體現了立法者的主觀能動性創造。法律是客觀性和主觀性的對立統壹。法律的客觀性是指法律反映客觀規律的要求,其調整對象是客觀的,並且壹旦制定,就獨立存在於人的意識之外。法律的主體性是指法律是人們根據自己的意誌和願望以及自己對客觀事物的認識和把握而制定的。為了使法律具有壹定的穩定性,不因客觀現實的發展變化而不斷變化,立法活動應具有壹定的科學獨創性和預見性。這就要求立法者正確認識和把握客觀規律及其發展變化趨勢,對尚未明確和客觀現實尚未提出立法需要的問題提前作出規定。在立法活動中,要辯證地處理好反映客觀現實需要與適度超前和前瞻的關系。2.立法應體現民主的精神和原則,走群眾路線。為了使法律符合客觀的“事物本質”,馬克思提出了壹個非常重要的原則。他說:“要達到這壹點,只有法律才能成為人民意誌的自覺表現,也就是說,它應該和人民意誌壹起產生,壹起創造。”立法工作走群眾路線,既是我國政治制度性質決定的,也是保證立法科學性的必然要求。立法工作只有體現民主的精神和原則,走群眾路線,才能真正反映和體現人民的意誌,法律才能贏得人心,得到人民的自覺遵守和維護。只有這樣,才能集思廣益,吸收群眾的經驗和智慧,使法律符合客觀規律和社會現實。在立法工作中,要特別註意征求專家學者和實際部門的要求和意見。3.建立嚴格完善的立法程序。立法活動是壹項嚴肅的工作,從立法議案的提出到法律文件的最終通過和頒布,往往需要很長的時間。嚴格完善的立法程序,壹方面使法律的制定經過充分醞釀和考慮,使法律的規定具體、詳細、完整,真正反映客觀現實。另壹方面,為各種社會力量參與討論、協調意見提供了程序機制,避免了片面規定法律體現部門利益,充分反映廣大人民群眾的意誌,體現民主精神的原則。因此,嚴格完善的立法程序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保證立法的科學性。4.科學的法律結構。科學的法律結構有三個要求:壹是要求法律條文具體、嚴謹、完整;二是要求法律條文和法律文件之間的協調;三是要求法律文書相互銜接匹配。近二十年來,中國制定和頒布了大量的法律法規,初步建立了較為完備的法律體系。但是,不可否認的是,法律條文存在交叉和重復,法律文件之間也存在大量的矛盾和沖突,從而影響了法律整體效力的實現。因此,有必要對現有的法律文件進行清理和修改,消除重復規定和相互矛盾的內容,按照法律本身嚴密的邏輯結構,形成完善統壹的法律體系。法律文書之間的鏈接匹配問題也值得關註。壹般法律只規定和解決基本問題,不可能也不應該在法律條文中規定和解決次要問題。因此,法律頒布後,需要及時制定並公布相關實施細則。各地也可根據立法權限和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或補充規定。同時,他們還應針對其他相關問題制定配套法律文件,使各種法律文件相互銜接、相互支持,形成統壹的有機整體,保證法律的有效實施和實際效果。5.註重立法監督。我國各個立法機構都有自己的立法權限,只能在其立法權限內制定相關法律文件。由於立法機關不同,法律文件具有不同的效力等級,效力等級低的法律文件不得與效力等級高的法律文件相沖突。但在實踐中,越權立法時,往往會出現低級法律文件內容與高級法律文件內容相沖突的情況。因此,要重視立法監督。下級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規範性文件要按法定程序報上級立法機關備案或批準,上級立法機關要對立法權限、法律文件內容等問題進行審查,有權對不符合要求的法律文件要求解釋、責令修改甚至撤銷,以保證法制統壹。6.加強法律解釋。雖然法律條文應該是明確的、具體的、肯定的、完整的,但抽象的、模糊的、原則性的條文有時是不可避免的。這壹方面源於語言表達本身的局限性,另壹方面有時也是立法技術的要求。因為法律文書要避免繁雜,法律條文不可能面面俱到,而模糊、原則性的規定又給司法機關留下了壹定的空間,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自由裁量,實現個案正義。但是,法律規定的模糊性和原則性往往造成法律實施的困難,存在法官獨斷專行、妨礙法律安全的危險。因此,法律解釋是必要的。同時,客觀現實總是變化的,法律在制定後的很長壹段時間內總是保持穩定,這就可能導致法律滯後於現實的局面,壹味強調嚴格執法無異於削足適履。為了適應變化的社會形勢,保持原有的形式和結構,法律可以被解釋。解釋是法律的類推發展和法律方法的運用。通過解釋,法律條文被賦予新的含義,以適應變化了的客觀現實,實現法律的實際效果。需要註意的是,法律解釋不僅僅是立法機關的工作,司法機關作為立法者的助手,對法律進行司法解釋,也就是所謂的“法官造法”,這是立法活動的延伸,對於充分實現法律的效力也具有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