廠區交通安全知識1:廠區車輛交通安全管理規定
1.
為規範廠內車輛運輸的安全管理,有效預防和控制交通事故,保障我廠生產經營、物資運輸和辦公活動的有序進行,特制定本規定。
2.適用範圍
燒結廠區內承擔生產經營、物資運輸和辦公活動的昌隆公司、外包隊伍和個人機動車輛。
3.責任
3.1生產控制中心外圍保障組負責工廠生產經營的統壹管理和物資運輸車輛的交通安全。每月組織車輛通行能力、車輛外觀、運輸遺撒、車輛安全性能、廠區道路限速等車輛交通安全檢查,參與廠區道路交通事故的調查、處理、統計、分析和評估。
3.2綜合部負責外包團隊及辦公活動中涉及的個人機動車輛的檢查及駕駛員安全資質的審核。
3.3環保部每月組織壹次廠內車輛交通安全監督檢查,參與廠內道路交通事故的調查、處理、統計、分析和評估。
4.工廠機動車輛安全管理規定
4.1專用機動車輛(叉車、吊車、挖掘機、叉車、拖拉機等。)應保持良好狀態,生產控制中心外圍保障組應根據《廠內車輛交通安全管理規定》對其進行監督管理。
4.2機動車必須保持車容整潔,車身完好。車輛設備、安全防護裝置、防溢裝置和附件應齊全有效。4.3機動車運輸危險化學品(氧氣瓶、乙炔瓶)時,應到安全環保部門辦理危險化學品準運證,采取有效的安全防範措施,並配備應急處理設備。
4.4廠內機動車輛應建立機動車輛和專用車輛保養制度,定期進行小修和中修,實行三級保養,嚴格檢查車輛質量,杜絕失修和漏修。不得使用不符合安全規定的車輛。
5.駕駛員安全管理規定
5.1機動車駕駛員必須經過專門培訓,經公安交通部門考核,發給駕駛證後方可駕駛。
5.2駕駛車輛時,駕駛員應精神集中,嚴禁違章操作。開車進廠禁止吸煙。
5.3未安裝阻火器的車輛不得進入禁火區。
5.4各種車輛必須按照廠區交通標線和交通標誌的指示行駛。在沒有交通標誌和交通標線的廠區道路上行駛時,機動車在中間行駛,行人靠右行駛。機動車行駛中遇行人橫穿車道時,必須停車或減速。未經許可,嚴禁機動車輛進入生產裝置區及其他設施。禁止汽車進入?標記區域。
5.5廠內機動車輛應按規定的工作路線行駛。
5.6進入廠區的車輛應按規定依次停放在指定地點,車輛停放不得影響廠區交通安全。嚴禁將車輛停放在交叉路口、彎道、生產裝置區、工廠大門周圍50m範圍內、作業區和倉庫出入口10m範圍內以及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等禁止停放車輛的區域。
5.7車輛通過道口轉彎時,應顯示信號並做到?壹慢二看三過關?,減速或停車,註意觀察。
5.8各種車輛均需載客,禁止駕駛無乘客座位的車輛。
5.9嚴禁無證、無令(調度令)駕駛;禁止酒後駕車;嚴禁超速行駛;嚴禁空擋滑行;嚴禁帶病運轉設備;嚴禁人貨混裝行駛;禁止超標準(超高、超長、超重)裝載行駛。
6.個人機動車輛和行人
6.1無出廠通行證的個人機動車輛禁止在廠區道路上行駛。
6.2自行車、電動車、三輪車不準牽引其他非機動車或被機動車牽引。轉彎前,必須慢行並打手勢,不允許突然急轉彎。自行車不允許載人。
6.3廠內行人必須走人行道或靠馬路右側,不準突然橫穿馬路。因工作需要確需進入堆場的工人,必須在材料員的引導下安全通過。
7.工廠道路
7.1廠區主要通道應設置明顯的交通標誌和標線,並配備充足的照明路燈。應在路邊設置下水道(明溝應加蓋),並定期疏通。禁止向路面排放蒸汽、煙霧、酸、堿等有害物質。冬季堆積的冰雪要及時清除。7.2廠區交通限速30km/h,鏟車、叉車不超過10km/h,在彎路、道口進出倉庫的車輛不超過5km/h(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執行任務時不受限速限制)。7.3廠區道路應保持暢通和完好,廠區內的植樹、綠化和架空管線不應妨礙機動車輛的正常通行。必要的交通安全設施或標誌,如反光鏡、限高標誌、限速標誌等。應設置在廠內道路交叉口、跨越道路的架空設施和重要路段。7.4廠區道路養護維修時,施工單位應在施工路段設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標誌和安全防護設施。廠區內主要道路的施工應按照消防法規的道路管理規定執行。
7.5施工斷頭路和跨越道路架設繩梯,除了要征得生產控制中心同意外,夜間還必須用紅燈明確標示。在施工場地狹窄、交通頻繁的地區,應設立臨時交通指揮部。
7.6履帶車在廠內道路上行駛時,必須加墊;通過易沈降的電纜溝、管道、鐵路、溝渠、橋梁時,必須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後方可通過。
7.7禁止在交通道路和消防通道上堆放材料和設備,禁止在道路上進行妨礙交通的作業。因生產需要必須臨時占用的,必須經公司相關部門批準後方可占用。並根據占用道路的要求,采取交通安全措施,按期恢復道路交通。
7.8廠區內規定的限制道路和控制道路應設置明顯的警示標誌。
8.事故處理
8.1發生交通事故的車輛必須立即停車,當事人必須保護現場,搶救受傷人員和財產(移動時應標明位置),並及時報告公安機關交通部門和事故單位環保部門處理;過往車輛的駕駛人、行人應當給予協助。
8.2事故發生後,事故單位和安全環保部門主要負責人應及時趕赴現場,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態擴大,配合公安交通部門做好事故原因調查,妥善處理善後事宜。
8.3當事人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部門和本單位安全環保部門的調查人員如實陳述交通事故的經過,不得隱瞞交通事故的真實情況。其他知情人有義務向公安機關提供相關信息。
8.4公安交通科和單位安全環保科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後,根據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的因果關系以及違法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確定當事人對交通事故的責任。
8.5當事人逃逸或者故意毀滅、偽造現場、毀滅證據,致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負全部責任;當事人壹方有條件報案而不報案或者不及時報案,致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確定的,負全部責任;當事人有條件報案而不報案或者不及時報案,致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確定的,應當承擔同等責任。但是,機動車與行人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壹方承擔主要責任,行人壹方承擔次要責任。
廠區交通安全知識二:廠區交通安全管理體系
第壹條為加強我公司車輛安全管理,保障我公司車輛及運輸安全,維護交通秩序,預防交通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廠內機動車輛安全管理規定》、《化工企業安全管理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廠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車輛單位是指兗礦魯南化工有限公司所有擁有機動車輛的單位。機動車輛是指兗礦魯南化工有限公司所有的機動車輛和進廠的外來車輛。如轎車、電瓶車、翻鬥車、叉車、吊車、員工私家車等。
第2節車輛安全要求
第三條各類車輛應當保持整潔,車身挺直。車輛的設備、安全防護裝置和附件應齊全有效,並按上級要求定期檢驗,取得合格證後方可行駛。發動機運轉和停止時,車輛各部分不應有漏油、漏水、漏電和漏氣現象,並在指定地點進行維護和清洗。
第四條車輛號牌應當安裝在指定位置,並保持清晰。號牌和行駛證不得轉借、塗改和偽造。機動車在領取正式號牌、行駛證前需要行駛或者檢驗時,必須申領行駛牌照、臨時號牌或者檢驗號牌,按規定行駛。機動車輛必須在車輛管理機關規定的期限內接受檢驗。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繼續行駛。
第五條車輛主管單位應當對本單位機動車履行下列交通安全管理職責:
(1)建立健全車輛管理、使用、維修、保養和車輛安全運行的技術檔案。完善機動車維修制度,定期進行小修和中修,實行三級維護。嚴格檢查車輛質量,杜絕失修和漏修,確保車輛處於良好狀態。
(2)建立安全駕駛管理臺帳。內容包括道路交通事故記錄、道路交通違法記錄、車輛安全行駛裏程記錄、駕駛員出境記錄、各級車輛保養維修記錄、單位安全駕駛狀況分析等。
(3)運輸危險品等特殊物品時,應制定相應的防範措施,確保運輸安全。主管單位應及時了解和掌握駕駛崗位的工作強度和遵守規章制度的情況,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防止疲勞駕駛、超載等違章行為的發生。
(4)定期開展車輛安全檢查,確保車輛安全性能良好,制止不符合安全技術條件的車輛上路行駛,消除事故隱患。
(5)記錄車輛安全行駛裏程,嚴格執行車輛維修交接手續,落實車輛維修責任制。
第六條運輸易燃易爆物品的專用車輛必須配備消防器材,並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確保安全附件齊全、靈敏、好用。
第七條進入生產廠房的機動車輛必須有可靠的防爆措施。
第八條凡有機動車輛的單位,應按規定配備專職或兼職車輛安全管理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