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密人員的定義:
在涉密崗位工作的人被稱為涉密人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第三十五條:
在涉密崗位工作的人員(以下簡稱涉密人員),根據涉密程度分為核心涉密人員、重要涉密人員和壹般涉密人員,實行分類管理。涉密人員的任用和聘用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審查。
涉密人員應當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品行,具備勝任涉密崗位所需的工作能力。涉密人員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涉密帖子:
涉密崗位是指在日常工作中產生、管理或者經常接觸、知悉國家秘密的崗位。日常工作中產生、管理或經常接觸並知悉絕密級國家秘密的崗位為核心涉密崗位;日常工作中產生、管理或頻繁接觸、知悉國家機密的崗位,為重要涉密崗位。
涉密人員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第三十七條:涉密人員出境,應當經有關部門批準。有關機關認為涉密人員出境會對國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對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不予批準出境。
第三十六條涉密人員應當接受保密教育和培訓,掌握保密知識和技能,簽署保密承諾書,嚴格遵守保密規章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國家秘密。
第三十八條涉密人員應當接受離職後發布期的管理。涉密人員在保密期間應當按照規定履行保密義務,不得違反規定上崗,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國家秘密。
第三十九條機關、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涉密人員管理制度,明確涉密人員的權利、崗位責任和要求,對其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定期監督檢查。
第四十條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公民發現國家秘密已經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時,應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並及時向有關機關、單位報告。機關、單位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處理,並及時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第五十壹條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履行保密管理職責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