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十九條,民辦學校的舉辦者可以自主選擇設立非營利性或者營利性民辦學校。但不得設立實施義務教育的營利性民辦學校。
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舉辦者不得取得辦學收入,辦學結余全部用於辦學。
營利性民辦學校的舉辦者可以取得辦學收入,辦學結余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民辦學校取得辦學許可證後,應當進行法人登記,由登記機關依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