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行政裁決
人民法院將不受理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與承租人未達成拆遷安置協議,就補償安置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並告知當事人可以依照拆遷條例向有關部門申請裁決。《拆遷條例》規定,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不能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將作出裁決。執行裁決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由同級人民政府管理。裁決內容包括補償方式和金額、安置房面積和位置、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裁決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
(二)依法起訴
拆遷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決之日起60日內向作出裁決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的同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作出裁決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的上壹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當事人也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為了不影響拆遷工作的順利進行,在訴訟期間,拆遷人已經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或者提供拆遷安置房、周轉房的,拆遷人不得停止拆遷的執行。
(3)強制拆遷
在城市房屋拆遷過程中,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拒不執行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作出的裁決的,拆遷條例規定,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可以依法實施強制拆遷。
實施強制拆遷必須以裁決為依據。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可以依法強制搬遷。實施行政強制拆遷,由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指導,或者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執行。
二、房屋拆遷糾紛解決後達成補償安置協議。
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是規定房屋拆遷當事人之間民事權利和義務的合同。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簽訂後,被拆遷人或承租人在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通過司法、仲裁途徑解決。拆遷當事人未達成仲裁協議的,拆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采用仲裁的,拆遷當事人必須自願達成仲裁協議。仲裁協議包括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中的仲裁條款和爭議發生前或發生後以其他方式達成的仲裁協議。仲裁委員會的選擇應由雙方協議確定。仲裁實行“壹裁終局制”。裁決作出後,當事人就同壹爭議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沒有仲裁協議的,壹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壹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拆遷糾紛的主要問題(1)房屋拆遷糾紛的處理主要有四個問題:裁決、訴訟、復議和執行。
房屋拆遷爭議行政裁決是指征地拆遷行政主管機關和有關部門依法對圍繞拆遷的拆遷補償安置爭議作出的裁量和決定。
從目前處理拆遷糾紛的實踐來看,最常用的機制是行政裁決,也是爭議最大的。在城市房屋拆遷過程中,有國務院305號令,建設部也出臺了《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則》。但是,在農村征地拆遷過程中,國家沒有法律法規作出規定。根據《立法法》的規定,仲裁、審判和訴訟機制只能根據法律規定建立,因此我們在制度上存在重大缺陷。目前,在農村征地拆遷中,已經頒布了許多地方性法規,制定了壹些規定,但這些規定基本上照搬了城市房屋拆遷中的相關行政裁決制度。在實踐中,盡管裁決問題存在爭議,但它仍然是解決拆遷糾紛的最重要的手段和途徑。
㈡裁決的發起
行政裁決是應當事人的請求作出的。雙方在拆遷期限內達不成協議的,任何壹方均有權申請裁決。
1,拆遷申請行政裁決的規定
《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則》第五條規定,拆遷人申請行政裁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請獎勵;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3)被拆遷房屋權屬證明材料;
(四)被拆遷房屋的評估報告;
(五)對被申請人的補償安置方案;
(六)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的協商記錄;
(7)未達成壹致意見的人數比例及理由;
(8)與獎勵有關的其他材料。
2、拆遷人申請行政裁決的規定
《條例》第六條規定,被拆遷人申請行政裁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請獎勵;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被拆遷房屋的權屬證明;
(四)申請獎勵的理由及相關證明材料;
(五)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提供的與行政裁決有關的其他材料。
3.啟動拆遷裁決前置程序。
《條例》第七條規定,未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戶數或者戶數比例較高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受理裁決申請前,應當舉行聽證。具體標準和程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制定。
4、不予受理行政裁決申請的規定
《規定》第八條規定,不受理行政裁決申請的情形限於以下五種:
(1)對拆遷許可證的合法性作出行政裁決;
(二)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不是拆遷當事人的;
(三)達成協議後發生爭議或者以同壹理由再次申請裁決的;
(4)房屋已經滅失的;
(五)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認為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拆遷糾紛訴訟流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受理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案件的批復》規定:“拆遷人與被拆遷人達成協議後,壹方或者雙方反悔,未經行政機關裁定,僅就房屋補償安置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作為民事案件受理。”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是規定拆遷當事人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合同。依法成立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壹方不履行協議或者履行協議不符合約定的,可以依據《民法通則》和《合同法》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對方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有兩種情況。壹是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後,被拆遷人或者承租人在搬遷期限內拒不搬遷的,拆遷人可以在搬遷期限屆滿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二是拆遷人與被拆遷人達成協議後,拆遷雙方未達成仲裁協議,壹方或雙方反悔的,另壹方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拆遷糾紛的行政訴訟程序:
1,起訴。檢察官應當在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後6個月內提起訴訟。
2.審查和驗收。人民法院在收到起訴狀後7日內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
3.回復。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有關材料,並提交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4.開庭。宣讀法庭命令-法庭調查-法庭辯論-評論。
5.做出判斷。
6.上訴。不服第壹審判決的,應當在收到判決書後15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7.法庭審判或書面審判。
8.判決或裁定。依法改判、撤銷裁定,維持原判決、裁定,發回重審。
9.抱怨程度。
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被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均向當事人提出申請,由同級拆遷管理部門先行決定。只有在行政裁決後,如果當事人仍不服,才可以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裁決是行政訴訟的前置程序。
執行裁決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裁決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裁定內容為《條例》第13條規定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內容。
當事人或者與行政裁決有法律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裁決不服的,可以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對事實認定、行政程序、法律適用、是否存在越權和濫用職權等進行全面的法律審查。
拆遷過程中壹般有三種訴訟形式:刑事、行政和民事。但怎麽用,真的是個“技術活”。傳統的維權策略都認為行政訴訟是對政府的壹種壓力,民事訴訟是為了解決實體矛盾,刑事起訴只有在權利確實受到極大損害的情況下才使用。如果妳這麽想,那就有些禁錮了。
第壹,咨詢。
房屋拆遷中,被拆遷人與被拆遷人發生爭議後,在自願、互諒的基礎上達成補償安置協議,通過直接對話達成和解協議,使爭議得以解決。這種方法快速簡單,是拆遷人的理想方式。但實際上,在強勢群體刻意利用自己的強勢地位發布評估價格的命令的背景下,是否可以,弱勢群體沒有討價還價的余地,要麽接受,要麽不接受,沒有太大的討論空間。公民的合法財產已經成為無奈的現實,否則就會被貼上“釘子戶”的道德輿論,而拆遷人的壹些行為已經成為公開的秘密。
第二,上訪。
在中國特有的文化背景下,向“青天法師”請願求助,大概是90%以上的人想到的第壹種解決糾紛的方式,這幾乎成了壹種不分學歷、城鄉的本能反應。信訪實際上是壹個促使行政機關內部糾錯的過程,而且往往做出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受理信訪的行政機關是同壹個機關或者同壹個政府領導。在這種情況下,預測問題的解決方案並不困難。世界上獨壹無二的我國《信訪條例》的出臺,明確了信訪人享有以下主要權利:依法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的權利;依法信訪不受打擊報復的權利;對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及其工作人員的職責提出信訪的權利;事實清楚、法律依據充分的投訴獲得支持的權利等。這些權利能實現嗎?天知道。如房屋拆遷,在上訪過程中,有的人被阻止回家,有的人被上了“培訓班”,有的人在北京上訪時被當地政府駐京辦召回,有的人被打,有的人在住酒店自以為壹切正常的時候“晚上敲門”。為什麽?我依法維權有什麽錯?《信訪條例》是擺設嗎?妳不明白,是嗎?抱歉,夥計們。我也是,信訪條例這個怪胎的誕生,註定了悲劇的結果。有些當事人認為信訪局的領導是我的同學和親戚,肯定能給我解決。妳不知道妳的權利底線是什麽,那妳能解決到什麽程度。中國人的回答往往是,總比不找對象好。所以我壹般不建議當事人去上訪,費時費力,結果相當於戲弄。
第三,向行政機關、監察部門、人大申訴和救濟。
首先是向政府系統的行政監察部門申訴救濟。這種救濟方式只能由相對人應違法侵權的行政工作人員的請求來處理。比如行政紀律處分,監察機關不能直接撤銷或者變更具體行政行為,也不能給予賠償。這種救濟屬於行政體制內的救濟。二是向人大申訴救濟。但權力機關對行政機關的監督僅限於重大決策和立法活動,而且是對抽象行政行為的監督,對具體行政行為的監督較少。對於行政機關的重大行政決策失誤或者立法與憲法、法律相抵觸的,可以予以撤銷或者變更,或者責令行政機關承擔相應的政治責任。對於違法或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相對人只能通過其他救濟渠道請求救濟。再次,是復議救濟。復議救濟是指相對人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請求上壹級行政機關或其專門機構予以救濟。復議救濟是壹種比較完整的救濟方式。復議機關在查明事實、確定責任的基礎上,可以撤銷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從而消除其違法效力,恢復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可以改變不當的行政行為,使相對人獲得合理的權益或者消除相對人承擔的不合理的義務,使具體行政行為對相對人的影響恢復正常;損害發生後,可以責令行政機關進行經濟賠償,使相對人的物質損失或者精神損害得到補救。因此,復議救濟是壹種很好的救濟手段。
第四,司法途徑。
《行政訴訟法》頒布於1989,歷時20年,在保護行政相對人方面日益完善。隨著我國法制的不斷完善,依法治國、執法為民的理念已經深入人心,深入政府機關。因此,當權利受到侵害時,司法救濟的運用將更符合社會的發展趨勢,權利也更容易得到保護。另外,利用司法途徑維權,讓權利得到更徹底、更根本的維護。在法制日益健全的今天,法律具有至高無上的地位,通過法律手段獲得的保護相當於國家強制力的保護,權利的保護當然會更徹底,更有保障。但在房屋拆遷案件中,立案可能比較困難,法院審判過程也因為行政幹預司法而無法保持獨立。古今中外,正義戰勝非正義是永恒的真理。只要我們有足夠的信心,我們已經成功了壹半。在法治的今天,我們的司法環境越來越好,司法隊伍的整體素質越來越高。即使不能立案,只要施加足夠的壓力,我們的談判籌碼就越多,這幾乎成了我們拆遷隊律師所向披靡的法寶。當然,如果拆遷戶在權利受到侵害時,多了解壹些相關的法律法規,就能清楚地了解自己享有哪些權利,侵權人侵犯了哪些權利,可以尋求哪些方法解決。在和相關部門協商的時候,可以理解妳的靈活性。如果已經委托了律師,自己了解壹些法律知識是很有必要的,可以配合專業的拆遷律師來實現自己的權利。需要提醒的是,律師的職業化趨勢越來越明顯。不要找金融律師幫妳打拆遷官司,相當於找牙醫看婦科病。
政府非法征地拆遷的對策1。非法強制征收拆遷下的農民應對策略
征地拆遷補償安置不合理。無論當地政府怎麽努力,農民就是不簽字。只要不簽,土地和房屋的合法使用權屬於農民自己,農民可以依法制止地方政府和開發商的違法建設。如果壹個農民的房子被政府以這個名義拆了,房子被淹了,被傾倒了,農民應該伸出愛心之手,互相幫助,互相支持,互相團結。只靠堅持到底,政府和開發商是建不起來的。同時,律師可以通過法律途徑爭取維權和合理賠償。
二、“朱利安九祖”怎麽辦?
在征地拆遷中,妳因為沒有得到合理的補償,所以沒有簽出讓協議。當地政府威脅說,如果妳不簽字,就停止妳孩子的工作,或者凍結妳的經營權。在這種情況下不要害怕。事實上,任何人都無權剝奪公民的合法勞動權和妳的合法經營權。事實上,這只是政府的心理戰術。這壹招不過是嚇唬人而已。只要妳不怕,騙不了妳,就不會被騙,可以通過法律訴訟途徑爭取維權。
三是非法征地拆遷幹部住村以流氓方式強迫農民簽訂土地流轉協議。農民該怎麽辦?
如果上述戰術都用盡了,地方政府就會改變策略,采取軟戰術。政府會派征地幹部駐村與農民進行情感交流。
征地幹部在工作中會說,叔叔阿姨,妳們不簽,我們的工作就沒了什麽的。我也對農民做了壹些承諾,說妳簽了就有別的收獲,有好處。這就是為什麽農民要格外小心,不要相信這些人的甜言蜜語。這些人只是在忽悠妳,取得妳的信任,然後讓妳簽土地轉讓協議。農民仔細想想,如果象征性幹部說得這麽好,為什麽不兌現征地拆遷款呢?當時承諾的不會兌現。當時負責征地的幹部就要調走了,新來的幹部說,我沒答應,我不知道,誰答應了,妳去找誰談?
征地拆遷常見問題1。現實中政府以土地儲備為由征用土地,能否確定土地儲備的公益性?
目前,公共利益作為征收的理由,在實踐中容易被濫用。個別政府以“舊城改造”為名進行商業開發,引發爭議。在法律層面,純粹的商業利益被明確排除在征收範圍之外。但個別商業開發項目確實含有公共利益的因素,間接的公共利益在很大程度上是社會所需要的,也是行政機關所鼓勵的。這種項目是公益還是商業利益?應從商業利益是否包含公益因素、公益在整體構成中所占比重、公益是否為社會所急需、是否為公共政策所倡導等方面進行綜合判斷。個人認為,土地儲備的具體用途在儲備時還沒有確定,所以不容易從行政的角度或土地用途的不確定性來否定土地儲備的公益屬性。
二、如何認定被征收房屋的性質?
如何確定被征收房屋的性質是實際工作中常見的問題。比如在商業用房的征收中,房屋是登記的,但現實中很多都是底層,用於商業。這種登記的是房屋,實際用於商業用途的房屋如何補償,法律法規沒有規定。所以實踐中爭議很大。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認真做好城市房屋拆遷工作維護社會穩定的緊急通知》,其中規定:“對拆遷範圍內具有住宅產權,但已依法取得營業執照的經營場所,可根據其經營狀況、經營年限、納稅情況等實際情況給予適當補償。”這壹規定可以作為審查行政行為合法性的賠償依據。具體來說:
1.以房產證上登記的房屋性質作為確定房屋性質的依據;
2.房屋性質發生變化的,房屋所有權人應當向房管部門申請變更登記;
3、規劃土地管理部門確定的房屋性質為住宅,且實際用於居住的,應當按照住宅補償安置;
4、規劃和土地管理部門確定房屋性質為住宅,但依法取得營業執照並用於商業經營的,應當按照住宅補償安置,同時根據其經營狀況、經營年限和納稅等實際情況給予適當補償。
三、被征收房屋如何評估?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采取多數決定、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根據上述規定,協商是確定評估機構的首選方式。只有在被征收人未在規定時間內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情況下,才可以通過多數決定等其他方式確定。征收人在未與被征收人協商的情況下,直接采取單方指定等其他方式確定評估機構,違反法定程序,做出的評估報告不能使用。關於評估價格,2011《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以“不低於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為補償標準。為理解這壹規定,應澄清以下幾點:
1,市場價是賠償的底線,賠償可以高於或等於市場價,但不能低於市場價;
2.基準日為“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
3.相似,是指區位、用途、權利性質、等級、新舊程度、規模、建築結構等相同或者相似的組合;
4.市場價格是指估價時點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平均交易價格;
5.在確定市場價格時,應排除偶然和異常因素。
補償費分配不公的處理方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征收耕地的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征用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屬於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所有者;需要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壹安置的,經被安置人同意,將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個人或者用於支付被安置人的保險費。
如果認為土地補償款的分配不合理或者不合法,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向法院提起訴訟的程序與其他普通民事案件相同,但需要提供有針對性的賠償分配不公平、不合理、不合法的證據,由法院進行判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的司法解釋。第壹條下列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的民事糾紛,由人民法院依法受理: (壹)承包合同糾紛;(二)侵犯承包經營權糾紛;(三)承包經營權流轉糾紛;(四)承包土地補償費分配糾紛;(五)承包經營權繼承糾紛。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未實際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解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就分配土地補償金額提起的民事訴訟,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如何舉報政府非法征地?1.政府非法征用土地要向上級政府反映,並逐級上報,直至國土資源部。
根據《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於嚴格管理防止非法征地的緊急通知》的規定,非法征地、暴力征地等行為侵害農民利益,引發群體性或惡性事件的,要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2.如果發現基層政府非法征用土地,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政府報告。問題嚴重,構成犯罪的,可以直接向當地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舉報。
以下是《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於嚴格管理防止非法征地的緊急通知》的規定。
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於嚴格管理防止非法征地的緊急通知
落實工作責任,嚴格落實監督問責。
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壹步做好征地拆遷管理工作切實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的緊急通知》(國辦發電[2010]15號)精神,省級政府要加強征地管理和監督,市縣政府對征地管理負總責,有關部門要加強配合、密切配合,落實征地的各項制度規定。省級國土資源部門要加強對征地工作的指導和監督,督促市縣政府切實履行責任;市縣國土資源部門要依法制定征地計劃,嚴格履行征地程序,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征地報批後的實施工作。
各地區要認真履行職責,依法加強對違法征地的治理,確保依法征地、和諧征地,切實維護農民合法權益。對違法征地、暴力征地侵害農民利益,引發群體性或惡性事件的,要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同時,要嚴格文明執法,防止因執法不當引發相關惡性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