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士是指各級醫療衛生單位、養老機構、托幼機構、社區和家庭中從事護士輔助工作的護士、陪護人員和護理人員。醫院護士的職責:在護士的指導下工作。
招生範圍:各級醫療服務機構、醫療保健所等單位不具備《護理職業資格證書》的從事護理工作的相關人員或準備從事護理職業的下崗職工。要求:年齡18以上,55歲以下,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體健康,能勝任護理工作。
醫院護士的工作職責:
1,在護士長的領導和護士的指導下工作。做好服裝和家具的管理工作。
2.照顧病人的生活和簡單的基礎護理。負責病房內的紫外線消毒。
3、負責早晚護理和送水,送東西到床上。協助病房的規範化管理。
4、隨時巡視病房,幫助生活不能自理的病人吃飯、起床、送廁所。
5、做好患者入院前的準備和出院後的終末治療。
6.負責病房內表面、窗戶、大廳、走廊門的清潔衛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