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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錫市外賣快餐衛生管理規定(2016修訂)

第壹條為了加強對外送快餐的衛生監督管理,保障消費者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快餐外送也稱“團餐外送”,是指由團餐外送單位加工、包裝並外送的菜肴和主食,包括盒裝和桶裝餐。第三條市、不設區的市、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轄區內外外賣快餐的衛生監督管理。

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快餐外賣的監督管理工作。第四條從事快餐配送生產經營活動的,必須取得集體用餐配送經營許可證。第五條外賣快餐生產經營實行衛生責任告知和承諾制度。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辦理集體用餐配送經營許可時,應當書面告知其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必須遵守的相關法律法規;外賣快餐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作出外賣快餐衛生安全的書面承諾。第六條鼓勵快餐外賣生產經營者積極拓展快餐外賣市場,實現生產經營的規模化、產業化,確保快餐外賣的產品質量、衛生和安全。第七條外賣快餐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備食品安全管理員。

外賣快餐生產經營者應當對從業人員做好食品安全知識培訓。

接觸直接進口食品的快餐配送從業人員必須取得健康證明後方可上崗。第八條外賣快餐生產經營場所必須距離非水沖式廁所、垃圾堆(堆)、汙水池等汙染源二十五米以上,且周圍環境條件符合相關衛生要求。第九條外賣快餐生產加工場所的面積與每餐加工份數的比例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面積超過五百平方米不足壹千平方米的,每平方米不超過四份;

(二)面積超過壹千平方米不足壹千五百平方米的,每平方米不超過六份;

(3)面積1500平方米以上不滿2000平方米的,每平方米不超過7份;

(四)面積在二千平方米以上的,每平方米可適當增加加工份數。第十條外賣快餐生產加工場所及其設備設施應當符合下列衛生要求:

(壹)有適合粗加工、切配、烹飪、分裝、快餐存放、餐具和食品容器清洗消毒、主副食品原料和雜物存放的場所,場所的設計和布局符合原料和熟食流向單壹的要求;

(二)肉類食品和蔬菜的粗加工場所分間或分區;

(三)零食分裝間、儲存間必須配備降溫設施、溫度計、清洗消毒池和空氣消毒設施,室內溫度不得高於25攝氏度;

(四)有與供應方式、品種和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工具、設備和設施;

(五)盛放生、熟食品的工具和容器有明顯的區分標誌,做到分區域存放、分開使用、用後清洗並保持清潔;

(六)肉類、水產品、蔬菜設置專用清洗池,並配備專用貨架、操作臺;

(七)餐具和食品容器清洗消毒間不少於三個水池,配備與餐具和容器數量、大小相適應的消毒設施,配備專用的封閉式餐具清洗櫃和食品容器清洗櫃或貨架。第十壹條送餐快餐生產經營者采購原料、半成品和食用農產品時,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采購的原料、半成品和食用農產品應當符合相關食品安全標準和規定;

(二)不得采購法律法規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三)按有關規定取得發票等購貨憑證,到食品生產單位、批發市場等批量采購食品的,還應取得檢驗檢疫證明。第十二條外賣快餐的生產加工過程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a)生熟分開,以防止交叉汙染;

(二)加工飯菜時,飯菜端上桌時,要煮熟、煮透,中心溫度不低於70攝氏度;

(三)烹調後、食用前需要存放兩小時以上的,應當存放在高於60攝氏度或者低於10攝氏度的溫度下;

(四)做好每餐食品的留樣工作,每個品種留樣量不少於100克,並冷藏48小時。第十三條在供應快餐外賣時,不得放置涼菜、熟食、沙拉、生水產品以及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食品。

超過保質期或者不符合衛生標準和要求的快餐食品必須銷毀。第十四條運送食品的容器、包裝材料和工具必須符合衛生標準和有關要求。

禁止重復使用壹次性快餐容器、包裝材料和食品工具。第十五條外賣快餐必須在其運輸包裝的顯著位置標明名稱、生產單位和地址、生產日期和時間、保質期、儲存條件和食用方法,不得含有虛假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