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培訓是指法律禁止或限制的某些特殊行業,必須經過某些國家機關的培訓才能從事某壹職業的規定。例如:
1.強制培訓司機。為加強安全生產教育和管理,避免重特大交通事故的發生,對機動車駕駛人實施安全知識強制培訓;
2.註冊會計師必修培訓課程,以加強對註冊會計師後續教育培訓的管理,保證註冊會計師正常的專業水平。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壹)試用期內的;(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91條
用人單位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也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壹)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四)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並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金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未完成部分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勞動者在服務期內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