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大禁令
1.禁止利用職權和地位的影響謀取不正當利益;
2.禁止未經許可從事營利性活動;
3.禁止違反公物管理和使用規定,營私舞弊,化公為私;
4.禁止違反規定選拔任用幹部;
5.禁止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謀取利益;
6.禁止講排場、講排場、揮霍公款、鋪張浪費;
7.禁止為謀取私利,違反規定幹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
8.禁止脫離實際、弄虛作假,損害群眾利益和黨群關系。
52不允許。
1.不準以借貸為名索取、收受或者占用管理和服務對象以及其他與行使職權有關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財物;
2 .不準接受禮品、宴請、旅遊、健身、娛樂等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活動;
3.不準在公務活動中接受禮金和各種有價證券、支付憑證;
4.不得以交易、委托理財等形式謀取不正當利益;
5.不要利用自己知道或掌握的內幕信息謀取利益;
6.不準違規多占住房,或違規買賣經濟適用房、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
7.個人或個人不得以他人名義經商或辦企業;
8.不得違反規定持有未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證券;
9.不得違反規定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
10.個人不得在國(境)外註冊公司或投資入股;
11.不準違反規定在經濟實體、社會組織等單位兼職或兼職,或從事有償中介活動;
12.退休後三年內不得離開或接受原崗位管轄區域和業務範圍內的私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中介機構的聘用,不得從事與原崗位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13.不準用公款報銷或支付應由個人負擔的費用;
14.不準違反規定借用公款、財物或者借給他人使用;
15.禁止私自存儲、發放公款;
16.不準用公款旅遊或變相用公款旅遊;
17.不準用公款參與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和獲取各種形式的俱樂部會員資格;
18.不準用公款購買商業保險、繳納住房公積金,亂發津貼、補貼、獎金等。違反規定的;
19.不準非法占用公共財物,或以象征性交錢的方式非法占用公共財物;
20 .不準挪用或借用社保基金、住房公積金等公共資金或其他財政資金;
21.不要采取不正當手段為自己或他人謀取職位;
22.不準按照規定程序推薦、考察、醞釀、討論、決定幹部任免;
23.不得擅自披露幹部民主推薦、民主測評、考察、醞釀、討論決定等相關信息;
24.不允許在幹部考察中隱瞞或歪曲事實真相;
25不準在民主推薦、民主測評、組織考察和選舉中從事拉票等非組織活動;
26.不準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幹預下級或者原工作地區、單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
27.不準在工作調動或組織變動時突擊提拔或調整幹部;
28.不準在幹部選拔任用中搞官許願、任人唯親、徇私舞弊;
29.不準向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索要或授意提拔;
30.不準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親屬的學習、培訓、差旅費,不準向個人或機構要求資助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親屬出國定居、留學、探親;
31.不得阻撓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的案件調查處理;
32.不準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特定關系人收受對方當事人的財物;
33.不準默許、縱容、指使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以個人名義謀取私利;
34.不準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經商辦企業提供便利條件,或者黨員領導幹部利用職權為對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經商辦企業提供便利條件;
35.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其管轄範圍和業務範圍內從事可能與社會公眾利益相沖突的經商、經商、社會中介服務等活動,不得在其管轄範圍和業務範圍內擔任外商獨資企業或者中外合資企業中外方委派、聘用的高級職務;
36.不得允許或者縱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工商登記註冊後,在所轄區域和經營範圍內從事可能與公共利益相沖突的經營或者業務活動;
37.不準在公務活動中提供或接受超過規定標準的接待,不準報銷超過規定標準的招待費、差旅費等相關費用;
38.不準違規決定或批準辦公樓、培訓中心等樓堂館所的建設和裝修,超標準配備使用辦公樓和辦公用品;
39.不準用公款擅自包租或占用房間歸個人使用;
40.不準違反規定配備、購買、更換、裝飾、使用小汽車;
41.不準違反規定決定或批準用公款或通過攤派舉辦各種慶典活動;
42.不得幹預和插手建設工程承包、土地使用權出讓、政府采購、房地產開發經營、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介服務等市場經濟活動;
43.不得幹預國有企業改組改制、兼並破產、產權交易、清產核資、資產評估、資產轉讓、重大項目投資等重大經營活動;
44.不準幹預和插手各類行政許可和資金貸款的審批;
45.不幹涉或幹預經濟糾紛;
46 .不準幹預農村集體資金、資產和資源的使用、分配、承包和租賃;
47.禁止搞勞民傷財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釣譽的“政績工程”;
48.不允許虛報工作業績;
49.不準大操大辦婚喪喜慶事宜,造成不良影響或借機斂財;
50.不準在社會保障、政策扶持、救災款物發放等事項上對朋友仁慈、明顯不公;
51.不準以不正當手段獲取榮譽、職稱、學位等利益;
52.禁止從事違反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和家庭美德的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