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定所稱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以下簡稱繼續教育),是指對在職專業技術人員知識和技能的補充、更新、拓寬和提高。第四條省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負責全省繼續教育的規劃、指導、協調和監督。
市(地)、縣級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繼續教育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行業管理部門負責制定本行業的繼續教育規劃和計劃並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應當會同行業管理部門制定繼續教育培訓計劃並組織實施。第五條繼續教育堅持理論聯系實際、學用結合、按需施教、註重實效的原則,以短期培訓、業余學習和自學為主。對不同專業、不同層次的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分類指導、分級安排。第六條經依法批準的高等學校和各類職業教育機構、成人教育機構以及其他從事繼續教育的專門培訓機構(以下簡稱繼續教育培訓機構),可以在其專業範圍內從事繼續教育活動。
繼續教育培訓機構應當建立師資庫,加強教學管理,保證教學質量。第七條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形式:
(a)參加繼續教育和培訓機構舉辦的函授、進修課程、研討會、培訓班和講座;
(二)到教學、科研和生產單位學習;
(三)參加國內外學術會議、交流和講座;
(四)出國深造、培訓、考察;
(五)攻讀學位或者接受學歷教育的;
(6)接受在線遠程教育;
(七)其他形式的繼續教育。第八條專業技術人員所在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制定本單位的繼續教育計劃和管理措施;
(二)組織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安排學習時間,提供必要的學習經費和相應條件;
(三)對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進行登記和檢查。第九條專業技術人員應當服從所在單位的繼續教育安排。高中級專業技術人員每年接受繼續教育72學時,5年累計不少於360學時;初級專業技術人員接受繼續教育的時間為每年32學時,五年累計不少於160學時。第十條派出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出國學習、深造或者在國內脫產繼續教育6個月以上,非全日制學習1年以上的專業技術人員簽訂協議。第十壹條專業技術人員在繼續教育期間享受與本單位職工同等的工資和福利待遇。第十二條專業技術人員取得的科研成果或發表的論文、著作等成果可以折算為小時。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第十三條省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專業技術人員接受繼續教育的考核、評價和登記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應當將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時間、學時、學習形式、學習內容和考核結果登記為專業技術人員職務聘任和職務晉升的內容之壹。第十四條繼續教育經費由政府、單位和個人多渠道解決:
(壹)各級財政部門每年安排壹定資金,用於發展繼續教育;
(二)有條件的地區,可以按照國家規定設立繼續教育專項資金;
(三)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保證本單位繼續教育經費不低於國家規定的標準;
(四)個人按照國家和所在單位的規定承擔相應費用。
鼓勵社會組織或個人通過多種形式支持繼續教育。第十五條專業技術人員所在單位的繼續教育經費在職工教育經費中列支,實行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擠占或挪用。第十六條不服從所在單位繼續教育安排的專業技術人員,由其所在單位給予批評教育;無正當理由不能按期完成學習任務的,應當承擔部分或者全部由單位支付的學習費用。第十七條專業技術人員所在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八條的,由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