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由教育部於2023年9月12日頒布,自2023年10月15日起施行。
《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 * *第六章第四十四條規定了違法行為及法律責任、處罰程序及執行、執法監督等。
《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規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面向社會招收學齡前兒童和3周歲以上中小學生,非法開展校外培訓的,給予行政處罰,適用本辦法。
《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指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經批準開展校外培訓,並符合下列條件的,構成擅自開辦校外培訓機構。由當地縣級人民政府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公安、民政或者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責令停止舉辦,退還所收取的費用,並對舉辦者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具體包括:線下培訓有專門的培訓場所,線上培訓有特定的網站或應用;有2名以上培訓從業人員;有相應的組織架構和分工。
法律責任:
對於嚴重違法違規行為,除行政處罰外,相關責任人員還可能承擔法律責任,包括但不限於刑事責任和民事賠償責任。此外,教育部將與其他相關部門建立合作機制,形成聯合執法,加大打擊力度。
教育部《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的實施,可以解決校外培訓機構亂象問題,保護學生和家長權益,提高校外培訓質量和規範化水平,促進教育公平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