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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的職能是什麽?

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的職能是統壹法律適用,指導和督促地方各級人民法院正確行使審判權。同時,要開展相關案件的司法宣傳、調解和裁判,提高司法公正和效率。

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國設立的巡回法庭。其主要職責是統壹法律適用,指導和督促地方各級人民法院正確行使審判權。具體來說,它的作用如下:1 .法律適用統壹:巡回法庭可根據當地法律需要,研究制定相關司法解釋和裁判文書,促進法律適用的統壹性和壹致性。二。指導和監督:巡回法庭可以對地方各級法院進行指導和監督,規範法院的工作流程和審判標準,確保司法公正和效率。三、開展司法宣傳:巡回法庭可以通過宣傳培訓,加強公眾對法律和司法的理解和認知,增強法律意識和法治觀念。4.調解裁定:對社會影響較大、急需解決的案件,巡回法庭可以進行調解或直接裁定,提高司法效率和公正。

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和地方審判機構有什麽區別?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是最高法院的派出機構,其職能是指導、監督、調解和審判地方各級法院。地方司法機構是指負責地方審判的法院,分為基層法院、中級法院和高級法院,主要負責本地區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的審判。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與地方審判機構在機構性質、職能和權限上存在明顯差異。

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的職能涵蓋司法系統的許多方面。通過促進其工作,它可以提高司法公正和效率,進壹步加強國家的法治和促進司法制度的改革。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巡回法庭審理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壹條,旨在依法及時公正審理跨行政區域的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促進審判工作重心轉移,就地解決糾紛,方便當事人訴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相關司法解釋,結合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工作實際,現就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以下簡稱巡回法庭)審理案件工作作如下規定。